内容摘要:好撒玛利亚人法”是一些国家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规范的通称。它是指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人造成民事损害时,免除其法律责任,或给予其适当补偿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见义勇为者;救助;救助行为;法律责任;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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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撒玛利亚人法”是一些国家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规范的通称。它是指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人造成民事损害时,免除其法律责任,或给予其适当补偿的法律制度。此种立法的目的,是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鼓励旁观者对处于危险境地的人予以帮助,使更多的旁观者伸出援手,促进善良风俗。
“好撒玛利亚人法”保护见义勇为者
古典英美法拒绝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认为给予他人无偿救助是“多管闲事”。但是,由于见义勇为者不能得到保护的事件越来越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反思。1959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了各州中最早的一部“好撒玛利亚人法”。该法在立法之初主要是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后来又将“见死不救”行为入罪。“好撒玛利亚人法”保护的对象是行善人,但在有些情况下对某些主体并不适用,比如因职务原因产生救助义务的人、加害人对受害人、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相关义务人。不过,警察、消防员、医生在非上班时间或虽在上班时间但不属自己职责范围的救助行为,应适用该法。目前大多数国家还对该法的适用规定了限制条件,例如在2005年美国明尼苏达州颁布的法律中,行善人免责的条件如下:(1)必须是在紧急状态下对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人或者处于即刻到来的危险中的人进行救助;(2)此种救助须为无偿,即没有从救助行为中获得报酬或者不期望从中获得报酬;(3)施救者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4)是合理救助的行为;(5)施救者处于诚信的主观状态中,即出于善良的目的、对于现有状况的合理注意等;(6)不违背被救助者的意愿。
从救助人是否具有法定义务看,“好撒玛利亚人法”分为两类。第一类规定对受害者进行救助是公民义务,除非救助人的介入对他自己或第三人形成危险,或有不进行救助的其他合法原因。比如,加拿大魁北克省规定,在没有风险和危险的情况下,公民如果不做出救助行为,就要受到法律惩罚。同时,这些地方也制定了相关政策,对救助者因救助行为受伤以及财产受损进行补偿。第二类强调政府在此类救助行为中的绝对化责任,不鼓励公民自发救助。比如,认为在公共汽车上抓小偷或制止正在实施中的犯罪行为是政府和警察的职责,公民没有必要承担其中的风险。如果公民有类似自发的行为,可以免除其某些责任,但不予奖励。
关于“见死不救”入罪的问题,在美国的一些州明确规定,不救助处于危难中的陌生人构成犯罪。在大陆法系国家,继1845年俄国刑法典之后,意大利、比利时、德国、法国、荷兰、芬兰等国都规定了类似条款。20世纪以来,规定该罪的刑法典逐渐增多,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包括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很多欧洲国家都规定了见危不助罪。
完善我国的“见义勇为”法制
我国一直没有出台有关见义勇为的全国性法律规范,尽管一些省市制定了《见义勇为条例》,但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免除或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等均未涉及,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和奖励也过于模糊,没有具体标准。法律的缺位导致很多人在遇到需要救助的事件时常常“该出手时不出手”。现实中,有人倒在路上无人施救已很普遍,施救者被讹诈、“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屡见不鲜。
据悉,国务院已将《见义勇为条例》列入立法规划,相关调研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笔者认为,借鉴国外“好撒玛利亚人法”的立法宗旨,我国《见义勇为条例》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有限地豁免见义勇为者的法律责任。紧急救助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让见义勇为者承担全部责任不公平也不明智,它将阻止目击者试图为那些需要的人提供帮助。有限地豁免见义勇为者的法律责任,可以打消其被“毡包”或“讹诈”的顾虑,对善良社会风俗起到促进作用。
第二,明确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实施机制。对见义勇为者实行特别保护,不是法外开恩,也不是破坏法制的统一,而是体现在:(1)举证责任固定化,即通过立法明确由被救助人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直接承担败诉的后果。(2)对救护人的行为实行无过错推定,即在事实不清、无法查证时,应做有利于救护人的推定而不是相反或“各打五十大板”。(3)确立救护人赔偿的最高限额。在救护人确有过错的情况下,应适用社会法而非民法的调整规则,即确定一个赔偿或补偿的限额,而不是赔偿全部损失。
第三,对见义勇为者予以适当补偿和奖励。尽管见义勇为者不求回报,但对其实行一定的补偿和奖励是有必要的。见义勇为者在帮助他人时可能有费用付出,甚至造成生命、身体损害或财产损失,按照民法的相关理论,这些损害或损失应该由被救助人承担。在很多国家,补偿或奖励也可以由法定的专门基金支付。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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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在美国加州,一位名叫亚历山德拉的年轻女子发生车祸,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另外一位名叫丽莎的女子将其救出,但丽莎由于没有专业的施救技能,导致亚历山德拉车祸后瘫痪。2008年,亚历山德拉把将她从车里拖出来的丽莎告上法庭,称丽莎救助疏忽导致她瘫痪,所以丽莎要为她的瘫痪负责。2009年,加州议会以75∶0票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条款宣布了类似丽莎这样的案例,因救助他人的疏忽导致其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得以免责。
加州议会所通过的这个“好心人免责条款”,在世界范围内并不罕见,其源自一个古老的圣经故事,并被命名为“好撒玛利亚人法”。“好撒玛利亚人”(The Good Samaritan),意为好心人、见义勇为者,即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仅出于内心的道德要求无偿对他人进行帮助的人。它源于《圣经·新约》“路加福音”中耶稣讲的一则寓言:一个犹太人被强盗打劫,受了重伤,躺在路边。有祭司和利未人路过但不闻不问。唯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路过,不顾教派隔阂善意照应他,还自己出钱把犹太人送进旅店。在耶稣的时代,犹太人蔑视撒玛利亚人,认为他们是混血的异族人。耶稣用这个寓言说明,鉴别人的标准是人心而不是人的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