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当代中国 >> 研究园地 >> 经济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
2015年04月28日 09:58 来源:北京党史 作者:陈志楣 字号

内容摘要: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基以及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源。

关键词: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

作者简介:

  (《北京党史》授权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独家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成功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的一切发展奠定了根本制度前提和制度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紧紧依靠人民实行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研究厘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机理、演变过程,对深化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1978年—1991年:突破单一公有制经济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一)理论突破:打破传统社会主义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基本经济制度格局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肯定了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要求公有制企业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平等互利的经济合作”。提出了不同所有制经济可以结合,搞合作、合资的理论,基本经济制度理论有了松动。[1]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召开,提出“在很长时期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同时并存”,“只有多种经济的合理配置和发展,才能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在农村,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是主要经济形式,在城镇的工业和服务业有相当部分应当由集体举办”;“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和工商部门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开启了基本经济制度理论探索之门。

  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扩大就业等方面,具有公有制经济“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同所有制经济广泛发展“灵活多样的合作经营和经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提出了“可以租给或承包给集体或个人经营”;“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坚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等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发展理论,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基础。[2]

  1987年12月党的十三大提出在大力发展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同时,“还应发展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联合建立的公有制企业,以及各地区、部门、企业相互参股等形式的公有制企业”;“国家控股和部门、地区、企业间参股以及个人入股”的股份制形式是“社会主义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形式”;企业之间通过联合投资、相互参股等方式,可以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合理的流动与重新组合”,进一步夯实了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基础。[3]

  (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新尝试

  第一,农村体制改革率先突破:探索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一是肯定群众首创精神,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1978年年底和1979年年初,安徽、内蒙古、贵州、四川等省区贫困地区自发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产到户),形成了事实上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中共中央于1978年12月顺势推出《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议(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强调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允许“包产到作业组”,但仍规定“不许包产到户”。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座谈会,专题讨论加强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出只要群众“要求包产到户”,“可以包产到户”。1981年1月1日,中共中央转发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对“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作了肯定。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充分肯定了“包产到户”的积极作用。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当前农村经济若干问题》文件,肯定并推广家庭联产承包制的经验。1984年底,完成人民公社体制改革,恢复乡(镇)建制,全国98%以上农户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标志着农村改革取得历史性突破,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被极大地调动起来,农业生产连年丰收。从1979年到1984年,农业产值年均递增8.9%,人均占有粮食由1978年的318.5公斤增加到1984年的395.5公斤。主要农副产品产量大幅增长,农贸市场涌现,从根本上改变了农产品供给长期短缺的被动局面,也为各个领域改革奠定了物质基础和示范效应。[4]

  二是发展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1984年3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农牧渔业部《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同意将“社队企业”改为“乡镇企业”。在中央政策支持下,农村采用“以资代劳”和“以劳代资”方式发展乡镇企业。东部沿海地区先后出现了利用港澳台资本、技术、设备搞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简称“三来一补”)的中外合作经济型“广东模式”和利用农民自由资金或民间借贷资本发展家庭工业的个体私营经济型“温州模式”;以及与城市大工业相配套,发展以“零配件”为主的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的集体经济型“苏南模式”。1984年全国乡镇企业达到606.52万家,比1983年翻了两翻多,总收入为1537.08亿元,比1983年增长65.5%。1988年,全国乡镇企业从业人员达8805万人,产值达4764亿元,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50.4%,首次超过了农业总产值,深刻改变了农村经济制度的结构。[5]

  第二,国有企业放权让利的改革探索

  一是就业压力倒逼广开就业渠道,允许私人创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1979年1600多万下乡知识青年回城,1000多万下放干部重新安排工作,社会待业人员将近3000万人,形成了巨大社会就业压力。为此,1980年8月,中共中央转发了全国劳动就业会议《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文件,强调“大力发展城镇集体和个体经济”。198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强调“必须着重开辟在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中的就业渠道”。在国有企业一时难以吸纳如此众多的待业人员的情况下,党中央和国务院以“政治任务”,将就业、再就业分解给各个地区、部门和单位,原则上待业人员由各地区、部门、企业自行安排。采用父母提前退休、子女顶替的办法,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安排了相当一部分待业人员。通过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兴办“大集体”企业安排了一部分待业人员,并鼓励待业人员集资兴办合作企业或由个人创业。自1983年始,允许私人开办企业(当时限定雇工不得超过7人),生产市场上短缺的小商品。到1980年年底,城市出现一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其中,从事个体工商业的40万人。到1984年年底,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达3216万人,比1978年增加了近1200万人;城镇个体经济就业人数达339万人,比1978年增加了324万人。[6]

  二是以扩权搞活为主旨,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1978年国营工业企业产值占到工业总产值的77.6%,国企采取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发展乏力、效率低下。10月,四川省先后在重庆钢铁公司等六家企业探索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次年4月,试点工业企业扩大到100家,另有40家商业企业开展扩大经营管理自主权试点。云南、北京也相继开展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7月,国务院下达《关于扩大国有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五个文件,重点把国有企业由按工资总额提取企业基金改为利润留成。1981年起,国务院扩大自主权,开始转向推行经济责任制。确定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和以税代利,自负盈亏的经济责任制基本形式。实践上,选择了“盈亏包干”经济责任制的企业达4.2万户。

  1983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有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把部分实现利润改为所得税。1984年9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改变企业利润上缴形式,国家对国有企业实现利润分别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为国企改革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和实现制度创新开启了探索之路。[7]

  三是探索实施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进一步扩大自主权。1984年,国家探索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搞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三个《条例》,把厂长(经理)负责制作为企业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提出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要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1988年2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承包制。到1990年,全国超过80%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90%的预算内工业企业和95%以上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了承包制。

  第三,对外开放格局初定:沿海地区试点引进外资,发展中外合作、合资和外商独资企业

  一是建立经济特区:给予广东、福建两省引进外资的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1979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蛇口工业区,同年7月中央批准了广东、福建两省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让其在对外开放先行一步。1980年中央批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建立经济特区,作为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窗口”,给予外资和港澳台投资以“两免三减”(免企业所得税两年,减半征收三年)等税收优惠政策。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建立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并批准公布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深圳、珠海两个经济特区于1980年下半年相继开工建设。

  二是进一步开放沿海14个港口城市和整个沿海地区。1984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决定进一步开放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等14个沿海港口城市,给予外商优惠政策、扩大开放城市自主权。198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指出沿海地区开放分为两步战略:第一步先开放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厦漳泉三角地区;第二步再将辽东半岛、胶东半岛开辟为沿海开放区,进一步扩大了沿海开放区域。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毕雁)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