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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改革需要法治定向 ——写在《信访条例》修订实施10周年之际
2015年04月29日 08:54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张洋 字号

内容摘要:面对当前信访形势,对于今后改革创新,深化信访制度改革需要法治定向,攻克信访工作难点需要法治破题,信访与法治的关系只会越来越紧密,信访法治化是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信访;法治;改革;信访工作;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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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5年5月1日修改后的《信访条例》施行以来,“群众因信而访、政府依法而治”日益常态化。面对当前信访形势,对于今后改革创新,深化信访制度改革需要法治定向,攻克信访工作难点需要法治破题,信访与法治的关系只会越来越紧密,信访法治化是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

 

  信访,简单解释就是来信和来访。如今,大家越来越愿意作出另一番理解——因信而访。后一种解释显然更加饱含深意,也让很多人提出新的疑问:群众的信任源于什么?

  从前也许是“青天情结”和权力崇拜,如今是让所有人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2005年《信访条例》修订实施以来,“群众因信而访、政府依法而治”日益常态化,法治信访渐成信访工作主旋律。

  法治是信访的题中之义

  社会上流传着一种说法,叫做“信访不信法”。很多人对此的解释是“信访是人治,与法治是背道而驰的”。实际上,这句话反映的是信访与司法的关系,是指群众在司法渠道上没能解决其问题后,选择信访途径。

  因此,“信访不信法”并非否认信访与法治的关系,相反实践证明,信访与法治也是相互关联的,法治是信访的题中应有之义。

  1995年10月国务院颁发《信访条例》,将信访纳入法治轨道。2005年《信访条例》迎来“大修改”,修订后的《信访条例》共7章51条,新增和修改46条,占《信访条例》条款的90%,信访法治化建设迈出新的步伐。

  其中,针对群众提出信访事项时遇到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问题,条例专章规定信访渠道,对信访单位信息公示、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待日、信访信息系统建设等提出明确要求。针对信访事项办理受理的“推诿病”“拖延症”,条例进一步强调“属地管理”原则,还明确规定信访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复核不得超过30日。条例还把“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提出、受理、办理、复查、督办的全过程,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机关如违反相关规定,最高追究刑事责任。

  为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各地各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配套制度。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以来,仅省(区、市)一级就出台了信访规范性文件1500多件,日益完善的信访法制体系为信访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用法制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完善法制,信访与法治相得益彰,现实问题得到逐步解决,百姓权益得到有力维护。但是,谈及当前信访形势,国家信访局曾表示“信访总量仍处于高位运行,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和信访积案还没有完全化解”,特别是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曾撰文指出,“信访工作中存在的外延过大、工作失范以及一些涉及体制机制的深层次问题,制约着信访工作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改革势在必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近年来的改革实践充分证明,深化信访制度改革需要法治定向,攻克信访工作难点需要法治破题,信访与法治的关系只会越来越紧密,信访法治化是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

  法治信访是硬要求

  作为与群众联系广泛的职能部门,面对“信访总量高位运行”的形势,信访部门依法办事的能力与水平如何,成为人民群众对我国法治水平的一种评判标准。因此,富有成效的依法办事是对全国信访部门的硬要求,而这种硬要求也正在转化为法治信访的“新气象”。

  “你是哪里人?反映什么事情?”今年年初的一天,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室,工作人员正在仔细询问来访者。他告诉记者,随着逐级上访新规的实施,很多上访事项不再属于国家信访局受理范围,“通常我会劝他们回乡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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