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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改革中有更多获得感 ——聚焦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
2015年05月25日 08:4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逸吟 字号

内容摘要:全国政协日前召开“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专题协商会,众多委员、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汇聚一堂,探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最高法院将认真研究、采纳,用以指导改革、推动工作。

关键词:司法改革;人民群众;法官;司法体制改革;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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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发

  全国政协日前召开“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专题协商会,众多委员、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汇聚一堂,探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在人民政协和人民法院的历史上,就这个议题进行专题协商还是第一次。

 

  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国内外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十分关切。在全国政协日前召开的“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专题协商会上,与会专家认为,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应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部署要求,拿出啃硬骨头的勇气,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法官员额制改革和人财物省级统管,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切实感受到司法改革的成果。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专题协商是政协协商的重要形式。会前,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专题组赴上海、武汉、深圳等地进行了深入调研。根据调研情况,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防范和治理冤假错案成为专题协商会的一项焦点内容。

  “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但又为推动司法改革提供了鲜活的负面教材。”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认为,应该改革以侦查为中心和案卷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法院是唯一具有定罪权的机构,审判的公开性、裁决性、救济性和终局性,决定它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中心地位,而以审判为中心重点是要以庭审为中心。

  全国政协委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文娅表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要落实法院的宪法地位,维护司法权的国家属性。“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要明确在解决争议的诸多方式中,司法裁判是终局性的。除经法定程序,任何其他国家机关和个人不得干预、对抗裁判或终止其效力。”

  王文娅还表示,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尊重司法裁判、执行司法裁判的法治意识。对干预司法的责任追究要注重落实,强化源头治理,消除裁判者的后顾之忧,确保独立、公正司法。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预防腐败局原专职副局长崔海容发言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核心是提高庭审质量,关键切入点是建立证据裁判规则。他强调,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一系列诉讼环节,都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而进行的。

  “当前我国有关证据使用的规范散见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法律中。建议以公开、全面、确定的形式,建立体系完备的证据法,这有利于形成确定而统一的判决,有利于法律规则的稳定、透明和统一。”崔海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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