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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政权结构
2009年07月07日 10:25 来源:中国台湾网 作者: 字号
2009年07月07日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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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政府
  总统府
  总统副总统任期4年。总统为台湾地区元首,对外代表台湾地区,统率全台陆海空军,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宣布戒严、任免文武官员、授与荣典、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以及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之权。总统依据宪法行使职权,设总统府,置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另有资政、国策顾问及战略顾问,对国家大计及战略国防等事项,向总统提供意见,并备咨询。

  行政院

  为台湾地区最高行政机关,置院长1人,由总统任命;副院长1人,兼任部会首长之政务委员10人,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7人,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共同组成行政院会议,以院长为领导,议决重大施政方针及向立法院提出法律、预算、戒严、大赦、宣战、媾和、条约等案。

  立法院

  为台湾地区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直接选举的立法委员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立法院得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对总统副总统犯内乱外患罪提弹劾案及对监察院审计部审计长的任命行使同意权,并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它重要事项的职权。立法院置院长、副院长各1人,由立法委员互选产生。立法委员自第7届(2008年)起由225人减为113人,任期4年。有向行政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并可以决议或复议行政院重要政策。

  司法院

  为台湾地区最高司法机关,掌理解释权、审判权、惩戒权、司法行政权。司法院置大法官15人,并以其中1人为院长、1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以会议方式行使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律、命令的职权,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之弹劾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宪法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独立行使职权,并为终身职。司法院设各级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考试院

  为台湾地区最高考试机关,置院长、副院长各1人,考试委员若干人,均为特任,任期为6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考试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考试院之职掌,依宪法增修条文第6条规定为:1. 考试。2. 公务人员之铨叙、保障、抚恤、退休。3. 公务人员任免、考绩、级俸、升迁、褒奖之法制事项。考试院下设考选部、铨叙部、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及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

  监察院

  为台湾地区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权。置监察委员29人,并以其中1人为院长,1人为副院长,任期6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监察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监察院设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审计长应于行政院提出决算后3个月内,依法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报告于立法院监察院为行使审计权,设审计部。

  地方政府

  自19504月订定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及1967年、1979年分别订颁台北市、高雄市各级组织及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并成立地方自治机关及选举体系。为贯彻地方制度法治化1994年又制定完成省县自治法直辖市自治法,建立地方自治的法制体系,台湾省省长、台北市市长、高雄市市长于1994年底首次由民选产生,1998年精省。1999年制定地方制度法,整体规范地方制度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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