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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公开 彰显法治文明
2014年02月20日 00: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的具体要求,深化司法公开因而成为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司法;公开;法治文明;彰显;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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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的具体要求,深化司法公开因而成为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认为:“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英国著名法学家G·休厄特有句名言,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司法文明的发展史,从某种意义上就是一部日益向社会敞开司法大门、让民众接近司法、知悉司法活动、不断增强司法透明度的历史。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公开实践中,各地法院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司法公开措施,虽然成效明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与广大群众接触最频繁、最直接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司法公开活动中更是遇到了大量的现实问题,值得深入思考和深化研究。

  从观念层面而言,很多法院并没有真正理解司法公开的精神实质,仅仅视其为一项形象工程,因而只注重在形式上做表面文章,导致司法公开重形式而轻实质。在这种错误理念的指导下,司法公开更多的被定位于司法权力的运行方式公开,而不是当事人和社会民众权利话语的表达方式,司法公开因而更多呈现出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而非自下而上的服务态度,导致了公开程序的工具化和公开效果的形式化。据重庆市人大一项关于司法公开的调研显示,在可能影响司法公开的主要原因的选择上,67%的市人大代表、85%的律师、64.8%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87.5%的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74%的新闻工作者都认为,是法院司法公开意识不强;从保障层面而言,物质保障、人力保障不足。诚然,司法公开可以确保人权,但同时也增加了司法成本,需要充足的财力人力保障。如数字法庭的建设、网站的维护等,除了经费投入外,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成本。在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实际困难面前,强调司法公开客观上会影响司法效率,从而导致在操作层面上,部分基层法院对司法公开热情不高、关注不够、形式单一、渠道不畅,影响司法公开的推进;从监督层面而言,部分法院缺乏推进司法公开的压力和动力,没有主动将司法公开工作纳入公众的监督之下,致使司法公开工作踯躅不前。

  近年来,巫山县人民法院从“强领导、提意识,多形式、宽渠道,全覆盖、深内涵,重监督、保质量”等方面,多维度深化司法公开工作,有效彰显了法治文明,为新时期基层法院做好司法公开工作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值得总结与肯定。

  首先,树立正确的司法公开意识。司法公开原则是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以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确认的一项基本司法原则,已成为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必须严格遵循的基本制度。司法公开同时也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尊重该项权利。为此,司法机关及其人员首先必须摒弃权力本位这一传统思维模式,树立正确的司法公开意识,以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此,巫山法院从践行群众路线、维护人民权益、取信于民的高度认识司法公开工作,专门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在切实提高全院干警对司法公开工作思想认识的基础上,制定了《巫山县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实施意见》,列明司法公开目录,专门召开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执行联络员、人民陪审员及律师、媒体代表座谈会,向他们通报该院司法公开进展情况并征求意见,努力实现集思广益,实时提升,这是司法公开高度自觉意识的体现。

  其次,多维度的司法公开措施体现司法的亲民性。法院在推进司法公开、加强自身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宣传司法活动,便于社会了解法院的司法工作,从而提高司法的亲民性。特别是在自媒体时代背景下,针对“司法公开”在形式上过分侧重于法院信息的单向传输和正面引导,导致信息交流的双向性、互动性、生动性不够、司法公开的实效性不足等问题,巫山法院充分利用网络等新兴媒体,通过设置诉讼联络员听取公众呼声,了解社会的司法需求,加强与群众的互动,切实推进司法公开。同时,通过法官送法进校园、进村落、进社区及开展巡回审判方式,形成与社会的良好互动,使法官的言行举止成为司法公开的一部分。

  再次,为司法公开提供坚实的物质和制度保障。司法公开的顺利开展,需要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这一点对于案多人少、审判任务繁重的基层法院尤为关键。为此,巫山法院投入大量资金建成数字法庭和实时庭审录音录像系统,彻底解决了“司法公开”内容上存在的“文字公开而操作不公开、形式公开而内容不公开、表面公开而实质未公开、对内公开而对外不公开”的问题,从而深化了司法公开的内涵,提升了司法公开的质量,不但让社会公众认识到法院做了什么,还让群众了解到法院是如何做的,最大程度度地化解了公众对法院“暗箱操作”的疑虑。为了确保司法公开的长效性建设,巫山法院通过制定《巫山县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实施意见》,列明司法公开目录,对司法公开的实施过程、范围和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力促进了司法人员司法公开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最后,置司法公开于社会监督之下。司法公开的本质是实现司法的社会监督,而司法公开则是实现司法社会监督的前提。为此,巫山法院通过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监督体系、建立审判绩效考评通报制度加强内部司法质量监督,并在苦练内功、提升审判质效的基础上,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参与案件执行及聘请人民陪审员、司法廉政监督员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司法监督,有效保证了司法公开的社会监督,这些措施对于规范司法行为,深化司法公开内涵,提升司法公开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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