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昨天的“建设法治中国的意义”讲座上,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郭道晖表示,法治中国”、“法治社会”等提法是一种新思维,标志着我国进入法治建设新阶段。
关键词:法治社会;国家权力;法治中国;法治国家;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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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 在昨天的“建设法治中国的意义”讲座上,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郭道晖表示,“法治中国”、“法治社会”等提法是一种新思维,标志着我国进入法治建设新阶段。
郭道晖强调,“法治社会”强调的是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衡,改变权力过分集中于政府的状态。
郭道晖认为,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强调指出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郭道晖说,上面这些宣示中有某些值得关注和研究的法治新思维。
首次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法治社会”的概念和目标。“法治中国”不同于“法治国家”,它是一个更宽泛的、内涵更丰富的概念,是涵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综合概念。
“法治中国”在国际关系上意味着中国是“法治世界”的一员。中国作为“世界大国”应担负大国的国际责任,恪守国际条约义务,严格遵循并积极参与创建国际规则。
如果我们的党政领导干部有“法治中国”的大思维,在履行公职时,就能站在国家全局、世界大局的大视野上,不致斤斤计较于本地区、本利益集团的一时一事成败和权位的得失,真正追求公平正义。
把“法治社会”作为目标提出,这种提法是前所未有的。
郭道晖强调,决不能将“法治社会”片面地解读为国家以法来管制社会。
法治社会,是指社会的民主化、法治化、自治化。
“法治社会”要能运用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组织的社会权力,以及国家和社会多元化的法治规范,进行社会自律、自治,分担国家权力的负担,特别是监督、制衡国家权力,改变权力过分集中于政府的状态。
郭道晖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已确定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
同时,近来党政高层还透露,以后属于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可以登记成立,无需事先批准。
这预示着对法治社会作用的认知和重视。因为良性的社会组织是法治社会的核心和支柱,进而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
30年法治进程涵盖三阶段
第一阶段:恢复法律制度阶段。
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
第二阶段:建设法治国家阶段,以十五大为标志。
正式确认了我们党的治国方略和目标,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修订了宪法,确立了立法体制、立法权、立法程序,人权入宪,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
第三阶段:现在。
以十八大为标志,首次提出“法治中国”和“法治社会”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