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食品安全关系百姓生命健康安全,可谓天大的事。面对食品安全领域的乱象,尽管食品安全法施行仅5年,但立法机关及时回应社会呼声,对食品安全法进行大修。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大修;约谈制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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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百姓生命健康安全,可谓天大的事。
面对食品安全领域的乱象,尽管食品安全法施行仅5年,但立法机关及时回应社会呼声,对食品安全法进行大修。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颁布实施以来,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就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修改现行食品安全法十分必要。
“本次修法最大的亮点就是将保障‘舌尖上的安全’这一目标通过现代监管技术和制度加以落实,凸显了现代风险规制技术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的地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表示。
加强防范——增设自查和责任约谈制度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监控、社会共治,建立最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这是草案在总则部分新增的一个条款。
“这一条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目标以及落实目标的制度,也体现了通过社会共同治理实现有效监管的现代公共治理精神。”王锡锌解读说。
基于此理念,草案完善了一系列基础性制度,如增加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
草案还增设了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要求其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状况,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企业,也就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加强自身预防工作,对于避免食品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副教授胡颖廉指出。
草案同时增设责任约谈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政府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约谈是一种低成本、灵活的行政手段,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效果。纵观当前我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些是故意、有些是无知、有些是恶习。约谈制度有利于关口前移,提升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素质和责任意识,从源头防范食品安全事件发生。”胡颖廉说。
此外,草案还增设风险分级管理的要求,规定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增加“黑名单”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黑名单’这条规定得非常细致,首先是记录违法信息,然后是向社会公布、实时更新。违法情节严重的,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管机构以及金融机构。这样一来,违法者在投资、融资、扩大生产等方方面面都受到严格限制,大大提高了违法成本。这种经济制裁手段,比行政处罚更管用。”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应飞虎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