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长期以来,我国法院院长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繁杂的审判管理、审判监督和行政管理上,较少开庭审理案件,更少撰写法律文书。随着今后司法改革的持续推进,法院院长回归法官身份开庭审理案件将常态化。
关键词:院长;法官;审判;案件;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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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法院院长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繁杂的审判管理、审判监督和行政管理上,较少开庭审理案件,更少撰写法律文书。这不利于法官职业化建设,也没有充分发挥优质审判资源应有的作用,造成了审判资源的隐形流失。随着今后司法改革的持续推进,法院院长回归法官身份开庭审理案件将常态化。
随着在司法改革中日益突出强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越来越多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开始走上审判台,开庭审理案件。鉴于今后随着司法改革持续推进,法院院长回归法官身份开庭审理案件将常态化,有必要对司法改革背景下院长办案的价值及制度保障机制进行研究。
司法改革的产物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院长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繁杂的审判管理、审判监督和行政管理上,较少开庭审理案件,更少撰写法律文书。这不利于法官职业化建设,也没有充分发挥优质审判资源应有的作用,造成了审判资源的隐形流失。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9年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就提出“推行院长、副院长和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的做法。各级人民法院应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对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提出明确要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又强调要“进一步强化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的审判职责”,并再次提出“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明确要求“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直接编入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 ( 2014—2018)》又明确提出“完善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工作机制”。回顾改革实践,可以说,院长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是司法改革的产物。司法改革要求院长回归法官角色,要求院长坐上审判台开庭审理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