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南都讯9月15日,珠海市中院对被告人徐辉涉嫌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一案再审宣判。因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徐辉无罪,当场释放。警犬气味鉴别鉴定可靠性不足。
关键词:无罪;改判;强奸杀人;坐牢;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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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押16年无罪获释
南都讯 9月15日,珠海市中院对被告人徐辉涉嫌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一案再审宣判。因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徐辉无罪,当场释放。法院表示,将根据徐辉的申请尽快落实国家赔偿工作。
据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8月某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徐辉见邻居女青年严某独自一人站在路口,即窜至严某身后,持砖头将她击昏并强奸。严某苏醒后呼救,徐辉用一根电线勒住她的脖子,致其当场死亡。徐辉作案后,将严某的尸体抛于附近小巷内,逃离现场。
最初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发现徐辉和严某的男朋友周某均有作案嫌疑。但经进一步调查,周某有案发时不在现场的证明,没有作案时间,从而排除了作案嫌疑。
而案发后,侦查人员带警犬赶赴现场时,警犬曾沿气味追踪到被害人严某家对面徐辉家中,并对徐辉的凉鞋气味有明显反应。同时,据D N A鉴定结论,徐辉的D N A与被害人严某体内生物物质D N A的吻合度较高。此外,据查,案发当晚徐辉的妻子回娘家,徐辉具有作案时间。
徐辉被刑拘,先认罪后翻供。
2001年5月,珠海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
服刑期间,徐辉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发出再审的检察建议。省高院经审查后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并将该案发回珠海中院重新审理。
法院再审认为,控方的关键证据存在矛盾和疑点,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
首先,被告人徐辉的口供不稳定。他先认罪,但后翻供,称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而且,在他的有罪供述中,对作案工具等重要情节的描述前后不一致。
其次,公安机关将徐辉列为嫌犯的主要根据是警犬气味鉴定。但司法实践中,这只能用作侦查手段,而不作为定案的证据。
三是,受当时技术条件限制,本案D N A鉴定仅提取4个位点,鉴定意见并没有得出确定唯一的结论。
四是,徐辉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而这也是该案改判无罪的最主要的原因。
法院通稿称,该案发生在15年前,再补充证据已没有可能。虽然该案多项证据指向徐辉,但尚存疑点。法院遵守疑点利益归被告的原则,经珠海中院审判委员会慎重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徐辉改判无罪。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法院将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确保赔偿款及时到位。此外,徐辉还可依法获得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