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主管部门;土地
作者简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6日
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农垦国有农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农垦国有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二、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留成部分、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由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耕地开垦计划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成片开垦耕地。”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拟定方案,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业综合开发用地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按建设用地报请批准。”
四、将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方案,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