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针对外国投资企业通过签署协议获得内资企业控制权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本法生效前既存的以协议控制方式进行的投资,若该法生效后属于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领域,将在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并提出意见。
关键词:外资;外国;投资法;新闻分析;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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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月19日电(记者王优玲于佳欣)商务部1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外资三法将合一,我国对外资的管理将从外商逐案审批管理模式进入“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外资准入管理时代。
这一新法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与以往有何不同?放和管的内容分别是什么?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三法合一: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需要
《征求意见稿》废除了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度,设计了与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
“随着国内外形势发展,现行外资三法已经难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转变政府职能。
多年来,中国吸收外资稳居世界第二的地位。同时,中国也加快“走出去”步伐。商务部数据显示,中国2014年全年对外投资达1029亿美元,即将成为对外净投资国。
“新法律体现了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王志乐说,随着中国经济转型和走出去步伐加快,中国正在从投资输入国转向投资输出国。这个重要历史转变要求我们用更加全球化的视野去看待外国投资。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处长王一认为,从短期看,准入条件放宽后,随着外国企业进入增多,会对国内部分行业和企业产生一定冲击。但从长远看,能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促使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为中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并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有利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