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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公布
2015年04月01日 00:0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0号国务院令,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见第十版),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存款保险;条例;限额;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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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0号国务院令,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见第十版),《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举措,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条例》的出台,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为有效保障存款人利益,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除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一限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金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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