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网消息:日前,由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市长卢子跃签署的市政府令发布了《宁波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副省级城市首次对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立法,标志着宁波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走上法制化轨道。
关键词:革命遗址保护;宁波市;中国共产党;革命遗址;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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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历史网消息:日前,由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市长卢子跃签署的市政府令发布了《宁波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副省级城市首次对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立法,标志着宁波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走上法制化轨道。
宁波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发生过许多有重大影响的革命事件,出现过一大批著名烈士和重要人物,同时也留下了众多的革命遗址。这些革命遗址数量426个,位居全省前列,占全省革命遗址总数的五分之一强。时空分布广泛,党的创建和大革命、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各个历史时期都有革命遗址;分布在全市11个县(市)区,以余姚、慈溪、鄞州等地居多。历史价值高,如大革命时期中共宁波地委旧址纪念馆、浙东抗日根据地旧址群、宁波樟村四明山烈士陵园等革命遗址,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长期以来,宁波市各级重视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和开发,取得良好成效。近几年全市累计投入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经费5.4亿元。浙东抗日根据地旧址群,已经成为全国“百个红色旅游经典景区”之一。
2013年初开始,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开展立法调研考察工作。在一些地区尚存在着保护意识不强、资金投入不足、管理体制不顺、开发模式单一等问题,致使革命遗址发生自然或人为的损毁。2014年市政府将《宁波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规定》列入年度政府规章制定项目。这次颁布的《规定》全文29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革命遗址进行了清晰界定;提出了统一规划、分类保护、合理利用、属地管理的保护利用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明确各级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和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责任。此外,《规定》在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宗教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关系上作了妥善处理和衔接。(浙江省宁波市委党史研究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