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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统一战线方式的历史演进
2016年08月25日 08: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肖巧平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新中国;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领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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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中国共产党在统一战线中的领导权是统一战线最根本的问题。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方式随着国情、社情的变化而变化,新中国成立后,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方式大致经历了法律保障、政策统领、制度彰显和法治主导四个特色比较鲜明的阶段。

  第一阶段(1949年9月—1954年8月):以法律保障为主要特点。法制主导型是指党的统一战线的主张以立法方式表现,通过法律推进统一战线工作。1949年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下简称《共同纲领》)规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此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以法律的方式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全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旨在经过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的团结,去团结全中国各民主阶级、各民族,共同努力……以建立及巩固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及富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此后还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统战工作的法律条款。

  值得指出的是,尽管这个时期立法制度并未形成,除了《共同纲领》规定政协代行人大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有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的权力外,哪些机构享有立法权、立法权限有多大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以上条例、通则、办法等或者有政协组织法的授权,或者由政务院制定,而且采用法律形式,内容具有法的效力,因此,都可以被视为法律。可见,这个时期的统战工作主要是通过法律来推进和保障。当时的领导人十分重视依靠法律来推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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