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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应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
2015年08月03日 08:20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孙震 尧强 字号

内容摘要:法律上的抄袭,是一种侵权行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来看,其保护的不仅仅是作品的“表达形式”,对于虽然颠倒了语句文字,但在实质上并未改变作品“表达”的做法,仍会被认为侵权。

关键词:著作权法;惩罚性赔偿;抄袭;侵权;权利人

作者简介:

徐新明,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法律上的抄袭,是一种侵权行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来看,其保护的不仅仅是作品的“表达形式”,对于虽然颠倒了语句文字,但在实质上并未改变作品“表达”的做法,仍会被认为侵权。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徐新明看来,这种侵权属于“高级复制”,侵犯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复制权及其他权利。

  中国青年报:文学影视作品中,多少比例的抄袭构成侵权呢?

  徐新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多少比例构成侵权,这个需要在个案当中去认定。如果抄袭的部分在一部作品当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即使比例小一点也不影响认定。司法实践中,同样的案例,不同的法院可能会作出不同的认定。

  抄袭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道德上均应当予以否定。构成侵权的抄袭尤其应当予以谴责,因为它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性质比较恶劣。

  中国青年报:抄袭一直难以杜绝的原因是什么?

  徐新明:创作是一种艰难的智力活动,需要投入很多的精力,而且不见得能创作出令人满意有价值的作品。抄袭相对来说成本则很低,以很少的投入就能够名利双收,如果抄袭无法杜绝,对于一些潜在的希望不劳而获的人会产生极大的诱惑。

  然而,目前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维权困难导致一部分权利人对维权抱以消极态度,同时,又难以对潜在的侵权者起到震慑作用,潜在的侵权者就见利忘义,试图不劳而获。在一些极端的案例里,法院最后判决支持的侵权赔偿金额还不够权利人支出维权费用,权利人得不偿失,这样实际上会产生鼓励侵权的不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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