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真正有价值的,不是挖掘出几多新史料,而应该是解决了多少具有现实意义的法治问题,概言之,即需要重新回归具有法学品性的中国法律史,并借此传承传统中国的有益价值……必须深入挖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及价值取向,更多地体味其微言大义.
关键词:法学;传承;中国;买卖;任重道远
作者简介:
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真正有价值的,不是挖掘出几多新史料,而应该是解决了多少具有现实意义的法治问题,概言之,即需要重新回归具有法学品性的中国法律史,并借此传承传统中国的有益价值……必须深入挖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及价值取向,更多地体味其微言大义,而不仅仅是拘泥于细枝末节

□赵晓耕
法律史研究面临困局
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正面临危机,2012年岁末的“法学核心课程风波”就是一次突出的展示。其实,不管是从外在的压力看,还是从学科内部的视角而言,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也存在着诸多挑战。一方面,以社会史、文化史等新史学理论武装的“新法律史”正在长驱直入,在法律史学界掀起一波波的研究热潮,法律史学充斥着新理论与新史料,学界风气的引领者也多是出身于史学的学者;另一方面,长期在法学院接受相对封闭的学术训练,使得成长于法学院的法律史学者很难在“新法律史”领域与历史学、社会学的学者相抗衡,一些“效颦”式的研究,被某些史学研究者看做是“比附”,认为是先有了外国的框框,又不能体察中国史籍的“本意”,而将其当做报纸一样地翻检,从字面上查找自己所需要的东西。吊诡的是,自法学的视角看,法律史的学者也难以与传统的部门法学者形成有效的沟通与对话,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很难说对当代法治有多少智识上的贡献,这就使法律史学的研究面临双重的尴尬与困境。
如何突破中国法律史研究面临的困局?有很多工作值得去做,但若从研究的方法来看,很重要的一点是突破既有的“史学的法律史”,真正回到作为法学的法律史,“从历史中找寻力量”,让法学传承中国价值。当然,我们必须承认,“史学的法律史”有其自身的价值,作为一门学问,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的是它“从哪里来”,历史中的真实是什么?傅斯年先生将史学归为“史料学”,即辨明稽考史料之学问,在近代中国学术发端的当时,自有其道理,而且传统的中国法律史学者也的确是这么做的。但是,如果对“史学的法律史”再做推演,完全变成了隶从于契约、方志、笔记、档案等所谓“新史料”的研究,那无疑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以司法档案材料为例,唐宋时期的司法档案尽管鲜见,但明清以来,有关司法案件的档案材料何止千万计,这些档案材料,我们今天看起来似乎极为珍贵,但放回至百多年前,它们不过就是记录了具体司法过程的普通文书,今天我们国家各地法院每年处理的案件成千上万,同样留下了“丰富”的档案,但今人多视之如废纸,其真正具有学理性研究价值的又有几何?况且档案记录与社会真实是否完全一致至今还是个颇可深究的疑问。因此,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真正有价值的,不是挖掘出几多新史料,而应该是解决了多少具有现实意义的法治问题,概言之,即需要重新回归具有法学品性的中国法律史,并借此传承传统中国的有益价值。
在这个意义上,韩伟的新著《唐代买卖制度研究》或许是一个初步的尝试,虽然所选用的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本身已不是新史料,但借助于法学的视角,仍可以进行多方面的探讨。“买卖”是一种古老的交易形式,从西周至当代,赓续不断。它与人们的生活须臾不可分离,我们几乎每时每刻都在进行着这样的活动,那么,买卖中的权利、义务如何分配,买卖的法律结构如何设计,无疑是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但是,很显然,“买卖法”尚未构成中国传统法的一个法律部门,唐代也不存在一部单行法来规范买卖行为,故此,韩伟从法律多元的角度出发,将唐代律令制度中所含的买卖法制,与民间买卖契约中所蕴含的社会规范,统合起来作唐代买卖制度的考察,无疑是一种较为可行和适当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