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这也是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后,党中央又一次对人权保障问题的重要部署。
关键词:人权;司法保障;司法;保障;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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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这也是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后,党中央又一次对人权保障问题的重要部署,也体现了我党高度重视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司法保障制度是人权法律保障制度重要的内涵,是与立法保障制度、行政保障制度同等重要的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是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下早已有的制度设计,只不过近些年来,因为类似“浙江张氏叔侄案”“福建念斌案”“河南赵作海案”“甘肃陈琴琴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的发现,暴露了这项制度还有很多亟需完善的地方。每个冤案都是一场悲剧,都是对公民人权的严重侵犯,都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严重破坏。习近平同志在对《决定》所作的说明中引用了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对此进行了形象的阐释:“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就没有一个最终说理辨别是非的地方了,公民基本权利和社会和谐稳定也就不保。所以,《决定》强调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继而要求人民群众去相信司法也就不可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为此,《决定》紧紧围绕司法公正这个目标重点提出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具体要求,以回应人民群众对维护人权的关注和期待。
尊重和保障人权,让每一个人享有越来越多的权利和自由,保障人权不受非法侵犯,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坚持执政为民、立法机关坚持立法为民、执法机关执法为民、司法机关坚持司法为民的重要方面。在法治国家,司法机关是保障人权的责任主体,保障人权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公民个人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控告起诉,司法机关就必须依法履职,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和规则予以受理,依法惩罚违法犯罪行为,为受害人提供司法保障。相反,如果司法机关不依法履职甚至违法办案,以致于最终造成错捕、错诉、错判,则会严重侵犯公民人权,从而削弱司法公信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应着力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