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关键词:立法;改革;立法法;经济社会发展;中国
作者简介:
任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导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通过修改《立法法》,完善立法体制,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体现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的精神。
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改革与法律,特别是改革与立法的关系上。改革开放初期,法律很不完备,主导法治建设与经济改革关系的主导性思维是改革先行,先破后立,边改边立。现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而且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时期,改革发展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仅仅是总结以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巩固改革成果,而且还要求坚持立法先行,通过立法做好顶层设计、引领改革进程、推动科学发展。为此,新修《立法法》明确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作为立法宗旨之一。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重点在于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确保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推进立法工作,使法治建设不偏离正确方向、改革不偏离法治轨道。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讲话中指出:“这次全会提出的许多改革措施涉及现行法律规定。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2014年10月27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180多项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纳入改革任务总台账,一体部署、一体落实、一体督办”。
根据《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的原则,应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不仅要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经验用法律肯定下来,以巩固改革、发展的成果;还要使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研究改革方案,应当同时考虑立法问题;制定或修改什么,先制定、修改或后制定、修改什么,要根据改革的重点、步骤来确定;立法体现改革精神,法律的内容要根据改革的情况而定,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例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转变职能的主要抓手和突破口,而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有的是法律设定的,经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修改相关法律,这样,国务院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又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努力实现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