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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把手”权力制约监督常态化
2015年08月31日 09:23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洪碧玲 字号

内容摘要:“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在领导班子和全局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关系着班子能力和执政能力。

关键词:一把手;权力;制度;常态;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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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在领导班子和全局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关系着班子能力和执政能力。加强对各级“一把手”的监督,规范其从政行为极其重要。但是长期以来,对“一把手”权力制约和监督一直是个难点问题,从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腐败分子来看,有相当大的比例是“一把手”,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新形势下“一把手”权力腐败,主要是利用人事权、财务支配权、物质分配权、项目决定权、建筑工程决策权、各类审批权、政府采购或商品购销决定权以及权力的影响力来寻求“权力出租”。加强对“一把手”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靠制度铁笼锁住“集中的权力”,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课题。

  健全对“一把手”分权限权制度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公布权力清单的意义在于,锁定权力的底数,界定权力边界,明确标准化流程,领导干部包括“一把手”可以此为标杆运行权力,民众可以此为标杆实行监督,有助于政府职能转变。建议继续深化公布权力清单工作,做好简政放权,消除审批的灰色地带,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扎紧管权、限权的制度笼子。

  建立分权制衡机制。形成领导班子成员内部相互制约和协调的权力运行闭环系统,是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有效形式。建立和完善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机制,明确党政“一把手”不得将违法、违规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和违规任用干部、违反财经纪律等事项以“集体决策”的形式讨论决定,规定党政“一把手”要对以“集体决策”之名规避责任的议题行使否决权,不得上交矛盾或以集体决策形式逃避责任。按照分工负责原则确定“一把手”分管的事项、掌握的权力以及应负的责任,减少“一把手”对具体事务的插手干预,降低“一把手”对班子成员晋升时的权重。建议通过领导体制改革分散决策权,主要向副职分权,推行“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同时建立健全对决策权的监督机制。另外,大力推动简政放权,合理划分和配置各级权力,促进管理重心下移。

  规范“一把手”自由裁量权制衡机制。由于“一把手”对各级官员包括副职的奖惩升迁具有重要影响力,因此即使建立了严格的分权制度,“一把手”的意见在各项决策中还是决定性的,因此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创新:一是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领域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二是将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逐步向司法领域、组织人事领域拓展;三是进一步完善干部的推荐、提名程序,在坚持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基础上,探索推行“实名推荐制”,限制“一把手”的初始提名权。建立党政“一把手”推荐任用干部责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度,明确党政“一把手”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中的责任内容,对推荐干部失察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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