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
关键词:民主;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谐;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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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企业协商民主作为基层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健全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关系是企业内部的基础关系之一,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而企业劳动关系能否构建主要取决于协商民主贯彻的程度。因此,探讨企业协商民主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价值。
企业协商民主的特征
企业民主管理既是国有企业管理的重要制度,也是企业职工依法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活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劳动关系的逐步市场化,企业民主管理的公有制基础和组织基础受到了严重削弱。尽管《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规定职工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但企业民主管理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许多民主管理制度流于形式,职工的民主权利并未得到切实保障。
企业协商民主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新内容和新的制度形式,能够为落实企业民主管理提供强大动力和新的制度基础。作为一项新型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的核心是公开、平等和理性,强调职工在企业管理、企业发展以及劳动关系协调中能够通过讨论、对话等方式沟通,平等、理性地参与决策。具体而言,企业协商民主有以下几个特点:
合法性。企业协商民主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有着深厚的法律基础。企业推行协商民主必须设计和建立一套合法的程序和规则,以充分反映民意、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平等性。企业管理层、工会、职工代表和普通职工都是企业协商民主的平等参与主体,他们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严。在获取相关信息、协商机会、自由表达诉求以及对协商所达成的共识的影响力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