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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更好履行行政审判监督职能
2015年10月29日 09:18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王红卫 廖希飞 字号

内容摘要: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在第1条立法目的中,明确将原《行政诉讼法》中“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关键词:审判;法院;职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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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在第1条立法目的中,明确将原《行政诉讼法》中“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对《行政诉讼法》做出的所有修改中,这是极其重要、极具宣示意义和提纲挈领作用的一点。

  虽然行政诉讼的困境主要是由司法体制造成的,但原《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无疑也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推助的作用。在以往的行政诉讼实践中,许多地方法院基于对这一立法目的的误读,对于行政诉讼功能的把握存在偏差,对行政机关以维护为主,以监督为辅,不敢甚至不愿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存在选择性司法现象。对于人民群众而言,行政诉讼“三难”——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问题突出。其实,行政行为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在行政诉讼中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无须通过行政诉讼去刻意维护。相反,由于行政法律关系本身即具有不平等性,这就需要行政诉讼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以矫正原本不平等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中的延伸所可能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实质正义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贯彻和体现。

  法治的核心在于政府权力要受到约束,尤其要接受司法审查。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行政诉讼是法治的关键。行政审判工作开展得如何,就成为衡量一国、一地法治昌明与否的重要标准。行政诉讼作为我国司法权监督制约行政权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其核心原则,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其核心功能。《行政诉讼法》对立法目的做出的上述修改,对于明确法院的职能定位,防止行政诉讼功能异化,纠正行政审判运行偏差,具有正本清源的重要意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审判的监督职能,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鉴于以往的审判实践,应当着重具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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