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展开,司法之于保障人权、维护秩序、实现社会公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尤其是得到各级领导干部的认可。
关键词:司法;防线;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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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展开,司法之于保障人权、维护秩序、实现社会公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尤其是得到各级领导干部的认可。在这个司法功能得到日益重视的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现代司法理念——“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以下简称“司法防线理念”),不胫而走,广为使用,被社会大众寄予厚望。
“司法防线理念”对当今中国社会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彻底颠覆了过去那种实现公平正义主要靠“真命天子”和“青天大老爷”,或者主要靠领导人的传统观念,颠覆了“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搞群众运动”的“极左”做法;它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重任,交给了司法和司法机关。这种愿望无疑是非常好的。为了切实有效地发挥司法在当今中国社会不可或缺的作用,我们有必要在中国国情和语境下对“司法防线理念”进一步辨析。
在我国,“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实是公众对司法应然功能的一种期待。在这种应然语境下,人们往往会误以为,立法权和行政权出现滥用和腐败并不可怕,只要司法权能够公正独立高效权威地发挥其功能,权力腐败、违法犯罪、冤假错案、定分止争等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诸多问题,最后都可以通过司法迎刃而解。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司法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才可能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独立行使司法职权是司法得以成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前提条件,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主张。为此,在司法的外部关系上,必须用制度和法律排除各种权力、关系、金钱、人情、舆论等对司法过程和司法案件的不当影响和干预,消除以往存在的插手和干预司法个案的不良现象。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要有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尤其要防范发生违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各种行为。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因为,凡是存在不当干预司法的地方,司法“最后一道防线”就会被突破,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就难以实现。
切实从体制上机制上解决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问题。为此,在司法的内部关系上,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着力解决滥用侦察权、逮捕权、审讯权、起诉权、审判权、执行权、法律监督权等司法权力的问题,着力解决产生“打官司难”、“打官司贵”、“吃了原告吃被告”、滥用自由裁量权、以案谋私、案件积压、久拖不决、执行难、刑讯逼供、有罪推定、出入人罪等司法专横和司法不公的体制、机制和程序问题。“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就难以实现。也可以说,凡是司法本身发生溃烂的地方,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必然不攻自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