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政院校 >> 理论视角
程佳:秦法律与吏治的关系
2015年12月16日 08:59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程佳 字号

内容摘要:随着云梦睡虎地秦简等重要文物的陆续出土和研究成果的不断涌现,对秦法律制度,特别是对有关吏治法律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关键词:吏治;官吏;学习;官员;时报

作者简介:

  族秦者,秦也,非六国也。秦成为暴政的典型代表似乎已成历史定论,但片面认为秦制一无是处有失偏颇。西汉建立后全面继承了秦的制度和机构组成,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秦所创造的制度,特别是吏治法律制度有着很大价值。随着云梦睡虎地秦简等重要文物的陆续出土和研究成果的不断涌现,对秦法律制度,特别是对有关吏治法律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战国时期的法家代表韩非主张:“明主治吏不治民。”在法家看来,治理好官吏是治理国家和百姓重要条件之一。秦全面继承了法家思想,贯彻了法家“严于治吏”的原则,在《为吏之道》《牛羊克》《除吏律》《仓律》《田律》等法规中对官吏的任职条件、官员的考核、官员承担的责任等方面都有细密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秦朝对吏治管理的特点。

  汉陆贾总结亡秦教训时说:“事逾烦天下逾乱,法逾滋而奸逾炽,兵马益设而敌人逾多。秦非不欲为治,然失之者,乃举措暴众而用刑太极故也。”这一论断确是秦代历史的真实反映。秦代“法繁于秋萘,而网密于凝脂”。“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于是急法,久者不赦”。后世从西汉开始,适时调整了法律的刚度,辅之以“德政”,不再单纯依赖法律工具,更加重视儒家的教化作用,调整社会关系,缓和社会矛盾,形成了“德与刑相辅相成”的局面,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成为法律层面因因相承的国家治理模式。

  以史为镜,尽管过去了两千多年,但秦朝的吏治对当下法治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警示。

  秦吏治特点

  官吏职责全范围覆盖。为了加强吏治,秦法对官吏的爵制、禄秩、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汇报,还有对诸曹官吏结合具体职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给予奖赏或惩罚。云梦睡虎地秦简中,至少有28种律令涉及官吏治理:《置吏律》《除吏律》《除弟子律》对官吏的任、免、补,以及任吏不审或违令、官吏不称职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其他如《田律》《仓律》《工人程》《工律》也明确规定了对相关部门官吏的履职要求。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钟义见)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