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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网络借贷监管框架
2016年03月24日 07:4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胡滨 郑联盛 字号

内容摘要:不久前,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基于“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并建立了互联网金融管理框架。

关键词:网络;监管框架;互联网;监管;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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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基于“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并建立了互联网金融管理框架。在未来的监管实践中,应该采用分类管理,注重金融属性,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同时,积极防范潜在的风险,特别是跨界风险。目前,网络借贷的监管框架尚未建立,需要在准入条件、资金托管、风险拨备、信息披露和纠纷机制等方面进行针对性监管。

  深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思路

  《意见》从鼓励创新、分类指导、健全制度等三个方面来构建国家层面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为鼓励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但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各种业务模式亦动态变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前瞻性研究、应急反应机制和完善的监管体系建设等都亟须完善。为协调互联网金融协调发展,应该具有系统的监管思路。

  一是注重金融属性。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否具有金融属性而判定是否要进行监管,有所为有所不为。假定网络借贷平台仅是一个信息中介,而没有相关的主体性和实质性金融业务,金融监管部门可采用一般性监管原则进行监管,甚至可以不纳入监管范畴,以防止监管过度。但是,一旦网络借贷平台涉及信用、期限及相关的风险转换问题甚至资金池业务,就应当适用规范性监管原则。金融监管部门要注重信用中介的本性,出台相关的针对性政策进行监管。

  二是注重分类监管。基于分类监管原则,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适用不同的监管政策。分类监管原则分为两个层面:对不同的业务模式,采用不同的监管体系,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采取具有差异性的监管规范,以匹配原则性监管、限制性监管或功能性监管;对同一个业务模式下不同的子业务,应采用有区别的监管政策。比如,捐助类众筹与股权类众筹应有差异性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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