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慈善立法十年磨一剑,近日终于尘埃落定。这些争议集中反映出传统慈善与现代慈善的理念冲突,预示着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依然任重道远。
关键词:慈善;慈善法;理念;彰显;慈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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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立法十年磨一剑,近日终于尘埃落定。作为一部贯通古今、融汇中西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慈善事业根本大法,慈善法在立法之前的积极征询、立法过程中的广开言路以及最终定稿的审慎严谨都使得这部法律更加富有社会性并且充满善治气象。然而,围绕慈善法的相关讨论却并未因其出台而结束,诸如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慈善组织管理费用比例等热点话题依然在媒体上持续发酵。这些争议集中反映出传统慈善与现代慈善的理念冲突,预示着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依然任重道远。在这一背景下,对现代慈善理念进行诠释既是慈善法制定的题中之义,也是向公众普及慈善文化、在全社会范围内达成基本共识的客观要求。
现代慈善是指以慈善组织为中介而发生的对陌生他者的伦理关怀,其基本理念是权利保护、组织运营、分工协作和契约精神。一般而言,现代慈善的发展历程要经历共同体本位向个人本位,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共同体本位主要依托宗族、行会、教会、村社等形式开展慈善活动,以血缘、业缘、信仰和地域为纽带。在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冲击下,共同体本位因其阻碍个体公民意识的形成而瓦解,个人本位成为慈善事业的主要载体。但中国熟人社会的“差序格局”使得个人本位始终难以跳出私益的窠臼。所以,我国尽管有漫长的慈善历史,但慈善活动很难得到广泛持久的传承,更没有渗透到大多数社会公众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之中。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呼唤个体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型,并通过社会本位实现个体本位的改善与优化。慈善法的出台充分彰显了现代慈善的新理念,为社会本位为核心的现代慈善创造了积极外部制度环境,开辟了慈善事业新篇章。
权利保护。建立在人本价值基础上的人权保护是现代慈善的伦理基石,慈善法针对个人为不特定群体开展的公开募捐与个人为自身及亲友等发起的社会求助采取了区别规制方式,充分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与公民结社权的宪法保护。在以往情况下,对于个人发起公开募捐后滥用善款等行为,只能对受捐人进行道德上的谴责,无法通过法律对其加以制约,捐赠人的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禁止个人发起公开募捐依据个人财产不可分离原则,可以对多数人从事慈善活动的原动力形成保护。规定个人发起公共利益的募捐权利由直接变为间接,不仅为慈善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便利,实际上也是对公民结社权利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