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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治评估的五个关键指标
2016年04月07日 08:28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张立伟 字号

内容摘要:法治活动与经济活动不同,经济活动的基本形式决定了每一项经济活动最终产出是可计算的,可以通过简单相加得出一个总值。但法治活动比较复杂,无法通过普遍的量值来计算法治行为的成效。

关键词:法治;评估;指标体系;法治评估;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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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活动与经济活动不同,经济活动的基本形式决定了每一项经济活动最终产出是可计算的,可以通过简单相加得出一个总值。但法治活动比较复杂,无法通过普遍的量值来计算法治行为的成效。因此,评估法治只能够采取概括的方式,无法求得一个总值。在这个意义上,不可能存在所谓法治的GDP。

  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要构建科学的法治评估指标体系的重要命题,此后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提出要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随着三中、四中全会所提出的法治建设各项举措的逐渐推行实施,对各个地方的法治建设状况通过法治指标体系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估,越来越显得重要。

  通过指标体系对法治进行评估,需要解决几个理论上的前提。首先,法治应该是可以被量化评估的。法治的量化评估,是随着上个世纪70年代的法律发展运动兴起而出现的一个新命题,实际上属于日趋精细化的管理科学在法治领域内的应用。从世界银行和有些国家的研究和实践来看,对法治状况进行量化评估越来越成为普遍采用的研究方法。其次,法治评估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客观更加准确地描述法治发展状况,从而为推动法治发展提供相关的动力和指引。再次,法治评估力求客观和准确。一般而言,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是通过一套科学有效的指标体系来实现的。但目前来看,在学理上还并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可普遍适用的评估指标体系,因此法治评估就方法而言有其多样性。

  对于中国目前的法治评估而言,有这样几个特点。其一,法治评估的对象更多指向的是地方法治建设状况,而非整个中国的状况。当然,对地方法治进行评估并不排斥对于中国整体法治建设状况的评估。但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法治评估指标体系而言,主要指向的是地方。而且,此前中国各地进行的法治评估的研究和试验,也多集中于地方法治状况的评估。因此,在这一点上,与世界银行及相关研究者所提出的法治评估指标体系不同,后者评估的对象一般是某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治状况,是一个对完整法域的评估。其二,法治评估的主体,更多指向的是地方政府,而非第三方。尽管不排斥相关研究机构作为第三方对地方法治状况的评估,但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法治评估指标体系,以及各地已经进行的评估实践,其评估主体是以法治建设的领导者为主要,很多时候体现为地方执政者对地方法治状况的自我评估。而这一点上,与国际上和其他国家的既有研究成果,也不尽相同。后者更多的是采取第三方评估,要求评估主体的独立性、客观性。其三,法治评估结果的应用,要为地方法治发展提供引导,但更重要的是要为地方法治建设提供一个切实的动力机制。通过对地方法治建设状况进行科学有效评估后得出一个具有权威性的判断,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官员的施政行为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从而强化地方政府推动法治发展的动力。这种责任——动力传导机制被认为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经验之一,即通过对地方政府的GDP考核来形成一种竞争格局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因此,决策者将此经验移植到法治建设中来。而国际上和其他国家在法治评估方面的研究成果,更多只是提供一种理论上的参考,很少会直接影响法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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