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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进:规范部门规章制定权限和主体
2016年06月08日 10:02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部门规章的出现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对行政管理的需要,也弥补了某些监管立法和规制的不足。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并规定对这类规章不同于一般规章的要求。

关键词:规章;国务院;权限;审批;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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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规章的出现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对行政管理的需要,也弥补了某些监管立法和规制的不足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今年再削减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50项以上。

  据了解,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外,有的是部门规章具体规定或设定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有的由国务院部门指定地方实施。

  所谓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定、办法等。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行政许可法》没有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可设定行政许可,但各部门可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并不得增设行政许可或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这样规定,是经过认真研究的,主要考虑是各部门不宜自我授权,为本部门或本系统设定和扩大权力。但实践中,有的国务院部门设定了行政审批等事项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被保留下来,有的在行政审批的具体规定中,增设超越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有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定由地方实施,地方无法取消。因此,国务院多次作出决定,取消包括部门设定或规定审批事项在内的行政审批等事项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

  除了清理规范部门设定或规定行政审批和相关事项外,规范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同样重要。根据《立法法》第80条,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法定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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