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就业乃民生之本,关系国家兴旺发达。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加强和提升平等就业的法治化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平等就业是每个公民全面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活动的权利基础。
关键词:法治化;就业;保障;就业歧视;就业权
作者简介:
就业乃民生之本,关系国家兴旺发达。反对就业歧视,实现平等就业是国际社会长期共同关注的现实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加强和提升平等就业的法治化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平等就业是每个公民全面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活动的权利基础。
保障平等就业需要法治化
实现宪法上的劳动权和平等权需要保障平等就业法治化。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了平等原则,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应当普遍适用平等原则。《宪法》第42条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平等就业属于劳动权的重要内容。宪法上的劳动权带有积极权利的属性内容,必须经由法律的制定才能得到具体落实和实现,即通过法治化经由从宪法到法律的途径方可得以具体实现。
尊重和履行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要求保障平等就业法治化。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已经将工作权确定为基本人权,平等就业是工作权的重要内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工作权,第2条规定了非歧视原则,公约中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不得有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我国于2001年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6年批准加入《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作为这些国际公约的成员国,我国通过法治化承担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
消除就业歧视亟须提升法治化治理。就业歧视已经成为我国当前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为消除就业歧视,我国《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等相关反就业歧视法明确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禁止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实施就业歧视行为。这些反就业歧视法已经开启了权利赋予之门,当前亟须提升法治化治理能力,扩大就业歧视保护范围,加强反就业歧视法实施机制建设,实现权利向现实转化,从制度上有效解决就业歧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