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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国际合作:彻底切断腐败分子后路
2014年12月23日 10:54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陈雷 字号

内容摘要:编者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

关键词:腐败分子;国际合作;追逃;腐败;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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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本版特组织法学专家就我国当前反腐败国际合作法律体系和机制进行解读,从国际反腐合作精神实质、如何开展国际追赃追逃、防范贪官外逃等方面阐述我国如何构建反腐败国际合作天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提出了“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的重要决策。这与今年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公报》提出的“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要求,遥相呼应、一脉相承。

  纵观历史,在党的重要文件中提出“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重要决策和要求,尚属首次。更重要的是,它不仅构成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方略,也是我国建立健全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基本战略。

  笔者认为,要深刻理解《决定》和《公报》关于“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的精神,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绝不允许外国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

  长期以来,一些腐败分子在犯罪的同时,一方面通过洗钱等渠道将赃款赃物转移境外,另一方面利用虚假或伪造的身份,特别是隐瞒公职人员的身份,为自己和家人办理出国手续,一些人甚至还取得外国的永久居留或居住身份。一般情况下,腐败分子将赃款赃物转移境外,将家人移居海外,也为自己的后路安排妥当后,自己仍然留在国内做“裸官”,一有风吹草动,随时伺机潜逃,以逃避法律的制裁。目前,腐败分子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西方发达国家作为潜逃的首选地,以至于这些国家的一些地方俨然成了中国贪官的“腐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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