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审判权检察权独立;刑罚执行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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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是在传承革命根据地司法制度传统的基础上,在苏联的影响下形成的。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司法体制面临着进一步现代化改革的课题。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体制,应当正确处理党委、纪委和司法机关的关系;以审判为中心,理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关系;推进司法体制去地方化影响的改革;探索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法官、检察官分类管理;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 审判权检察权独立 刑罚执行体制
一、新中国司法体制的特点
新中国司法体制是在传承革命根据地司法制度传统的基础上,在苏联的直接影响下形成,具有几个显著特点:
第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列为司法机关。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当是世界各国通例。中国将检察机关定性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法律统一实施的责任,因此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追诉机关,属于司法机关。
第二,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所谓的“独立”,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整体独立,而非法官、检察官独立,有些案件要经过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二是指只独立于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而不独立于执政党和民意代表机关。在当代法治国家,审判层面上的“司法独立”均最终落实为法官个体独立。我国司法机关则实行民主集中制,注重发挥司法人员的集体作用,强调领导审批把关,因而是整体独立。
第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时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1982年又规定于现行宪法第135条之中。宪法之所以如此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历史教训的沉痛反思和弥补。
第四,现行司法体制强调坚持党的领导。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按照司法规律处理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第五,司法机关对权力机关负责。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司法机关由各级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政治体制下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分权与制衡”关系,有着根本的区别。
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基本符合我国的国情。但这一司法体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特別是一旦进入操作层面,在司法机关的对外和对内关系两个方面都凸显不少问题,成为阻碍司法公正实现的瓶颈。
对外关系上主要表现为地方化倾向。在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的情况下,各级司法机关就不可能摆脱地方党政对司法工作的干预,最终无法保证其独立行使权力。
对内关系则主要表现为行政化倾向。这一点在法院表现得尤为尖锐。在人民法院内部审判人员的人事管理和业务办理方面,行政化倾向十分突出。前者表现为将法官与一般公务员相等同,套用行政级别决定法官的薪酬、业务职称;后者表现为法院内部业务办理方面形成的各种行政式“审批”、“请示”制度,以及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之间“决定”与“执行”的关系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