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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田田:揭开法律效力的面纱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关于法律效力的观点及启示
2017年09月07日 09:49 来源:《学习与探索》 作者:王田田 字号

内容摘要:对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及其法律效力观点的研究和反思,有助于我们从价值、形式和事实的不同层面研究法律效力的性质、依据和表现,从而更加全面深入地在当下中国语境中把握法律效力问题。在当前中国社会把握法律效力问题,首先要准确把握法律效力的内涵,重视社会、心理等现实因素对法律效力的影响,培养公民的法律情感,维护法律权威,保障法律实施,要用实证方法提升法学研究的科学性,从而创新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学理论。一、学术坐标:清晰的实证主义法学定位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兴起的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是在19世纪实证主义哲学思潮兴起后,受到法律社会学先驱的影响[2],在声势浩大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中涌现的一支劲旅,其以反形而上学、①逻辑实证主义②和还原论③为理论基础[3]。

关键词:法律效力;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法学家;形而上学;实证主义;心理;认为;一元论;研究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对于法律效力这个贯穿法律发展历史的主题,不同的法学流派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观点。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家们将法学研究的基础建立在实证科学观察和实验的基础上,认为法律效力并非源于自然法和先验的正义价值,也并非如传统实证主义法学家们认为的那样仅仅来源于主权者的意志、国家强制力等规范性因素,将法律还原为事实的“事实一元论”才能成就真正的法律科学。以此为进路,法律效力应当且只能被理解为可观察和可验证的社会事实,它不仅仅表现为人们的守法行为,更在于人们内心是否认同和受到约束。这种观点强调在事实层面特别是心理层面把握和理解法律效力,丰富了法学的研究内容和研究视角,但也受到了其他学者对其诸如未准确划分内外不同视角的界限、消解了法的规范性的独特构造、排除价值因素并不能成就其科学性等批判。对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及其法律效力观点的研究和反思,有助于我们从价值、形式和事实的不同层面研究法律效力的性质、依据和表现,从而更加全面深入地在当下中国语境中把握法律效力问题。在当前中国社会把握法律效力问题,首先要准确把握法律效力的内涵,重视社会、心理等现实因素对法律效力的影响,培养公民的法律情感,维护法律权威,保障法律实施,要用实证方法提升法学研究的科学性,从而创新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学理论。

  关键词: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 反形而上学 法律效力 社会事实

    作者简介:王田田(1982- ),女,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廉政建设与社会评价研究室副主任,从事法理学和法社会学研究。

  在对待法律效力的问题上,不同的法学流派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观点。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效力是一个“伦理的观念”,法的效力最终是法的道德约束力,因而有效力的法律必须是符合正义的和道德的;分析法学派认为,法的效力是一个“逻辑的观念”,法的效力就是国家的约束力,因而凡是出自有立法权的机关的规则就是有效力的法;社会法学派认为,法的效力是一个“事实的观念”,法的效力就是法对社会成员的实际或事实上的约束力,亦即“实效”,因而那些从未或继续会对社会生活起实际控制和指引作用的法律规则不能被看做是真正有效力的[1]。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家们将法学研究的基础建立在实证科学观察和实验的基础上,他们认为法律概念在现实中若没有与之相对应的事实,那么它绝不是科学的、客观的,而是形而上学的产物。因此,法律效力应当被理解为可观察和可验证的社会事实而不是别的,这样,就应当排除先验的正义等价值观念,摒弃法律认知的规范性视角,要从现实特别是心理层面来理解,它是法律对人们施加的心理影响以及人们接受和认同其约束力的心理态度。

  一、学术坐标:清晰的实证主义法学定位

  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兴起的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是在19世纪实证主义哲学思潮兴起后,受到法律社会学先驱的影响[2],在声势浩大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中涌现的一支劲旅,其以反形而上学、①逻辑实证主义②和还原论③为理论基础[3],通过历史分析和逻辑分析,对传统法学理论发起了犀利批判,认为其建立在一系列毫无意义的形而上学概念之上[4],主张以将法律还原为事实为进路,运用社会学、心理学的实证方法和术语来建构一个科学的法律体系。

  西方法学理论发展的一般过程,可以借用法国哲学家孔德对西方学术思想从中世纪到当代发展所划分的三个阶段来勾勒,即神学阶段、形而上学阶段与实证阶段:在中世纪及其之前很长的黑暗时代,人们将法律打扮成上帝和正义的化身,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到工业革命的变革,一系列新的带有形而上学色彩的观念与原则,如天赋人权、社会契约、民族精神、绝对理念等构成了对法律的新解,此时正是自然法学蓬勃发展时期;19世纪自然科学的突破性成就、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进步,以及由英国哲学家休谟起头的有关事实与价值的“二分理论”,合力催生了对自然法学价值论进行猛烈批判的实证主义法学。

  实证主义法学从一开始强调法的自治性与逻辑分析的分析法学、纯粹法学,发展到在欧洲大陆盛极一时的“概念法学”,将法律形式主义发挥到了极致。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变,全球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深刻调整和变化,封闭自足的法律形式主义的进路显得不合时宜,这使得批判形式主义法律思想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拉开帷幕。这种法律思想较为明显地体现在诸如自由法运动、利益法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批判法学等法学流派之中。在德国自由法运动和反对概念法学的过程中,现实主义法学应运而生,在美国、欧陆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各有表现,并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以反形而上学的批判态度改造传统法学,提出以经验的社会学、心理学来阐释法律体系,希望“把法理学变成一门科学”[5],为当时笼罩在保守落后的唯心主义阴影下的斯堪的纳维亚法学带来一股清新的风。

  在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之前,实证主义法学思想家们往往通过两个途径来成就法律的科学性和独立性。第一条路径是,坚持事实与价值的分离。休谟提出的事实与价值的二分理论迅速延伸到了法学研究领域。早在边沁对法律一词所做出的“主权者的命令”这种事实性描述的定义方法时,就表现出其将法的“应然”层面完全剔除出其研究视野。奥斯丁明确表示“法的存在是一个问题。法的优劣,则是另外一个问题”[6]。凯尔森在其纯粹法学里指出,所讨论的是一种“现实的法或可能的法,而不是正当意义上的法”[7],并且认为,所有沾染了价值判断的研究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意识形态。由此路径,法学将自己从神学、宗教、道德哲学和政治学领域解放出来,从此获得了独立姿态和自主地位,但同时也埋下了价值虚无主义的隐患。第二条路径是将法律作为逻辑自足的封闭体系。如边沁和奥斯丁认为,主权的独立性和最高性是法律效力的最终来源,它是保障法律体系逻辑自足的外在权威。而对于凯尔森和哈特来说,这种保障来自法律体系内部,是由基础规范和承认规则来提供的。由此,将法学视为如同数学、物理学一样的逻辑科学来追求其客观性的进路,忽视了法律规则体系之外的社会事实,反而与法学科学性的目标相行渐远。

  现实主义法学家则为努力实现法律科学开辟了第三条路径。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认为,法律形式主义并不是科学,只有致力于为社会服务这个目的,通过对社会利益的权衡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才能够实现真正的法律科学。与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关注政治性目标的实用主义态度不同[8],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更侧重于与经验直接相关的认知论关怀,④他们认为传统法学(主要是历史法学、自然法学、分析法学)中存在大量形而上学并且毫无意义的概念和语言,要建立真正的“法律科学”就要将这些形而上学和神秘主义的元素从中剔除出去[9]199-203,用心理学和社会学的实证方法对传统的法律体系和概念进行重新阐述,尤其强调在复杂的社会因素特别是大众心理层面上把握法律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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