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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度下的国家监督体制与监察机制
2018年11月02日 09:37 来源:《政法论坛》 作者:刘小妹 字号
关键词:权力;人大代表;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公职;领导干部;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监督权;选举

内容摘要:【编者按】“二元”监督体制和兼职代表制下,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不宜采用报告工作的方式,而应由监察委员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同时采取多种监督机制充实和革新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方式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民主集中制的国家机构组织活动原则下。“二元”监督体制和兼职代表制下,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不宜采用报告工作的方式,而应由监察委员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同时采取多种监督机制充实和革新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方式。三)独立监察机关对宪法权力结构的再构逻辑上说,在人大监督、检察院监督和纪检(行政)监察的三套监督体系下,遵循一体化的原则整合监督权力,强化监督的职能和效果,可以有四种模式,即人大监督、法律监督、纪检(行政)监督和专门的国家监督机关监督四种模式。

关键词:权力;人大代表;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公职;领导干部;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监督权;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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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二元”监督体制和兼职代表制下, 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不宜采用报告工作的方式, 而应由监察委员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 同时采取多种监督机制充实和革新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方式

 

  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民主集中制的国家机构组织活动原则下,监督权承载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重要现代治理功能。监察体制改革通过整合监察权,重构国家监督体制和宪法权力结构,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监督国家机关和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二元”监督体制。“二元”监督体制中监督机关与监督人员既相互衔接配合,又彼此交叠牵制。其中对人大选举或决定的官员、人大代表中的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不能超出人大制度和代表理论的框架。“二元”监督体制和兼职代表制下,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不宜采用报告工作的方式,而应由监察委员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同时采取多种监督机制充实和革新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方式。

  关键词:人大制度;监察委员会;“二元”监督体制;人大代表;兼职代表制;

   作者简介:刘小妹,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指标和内容。 (1)2016年11月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北京、山西、浙江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这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正式启幕。基于近一年的试点经验,2017年10月18日,中共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10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据此,试点工作在全国各地推开。2018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国家监察制度正式建立。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将促成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下形成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五个最高国家机关并列的格局,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亦将全部形成人大及其常委会下的“一府一委两院”体制。可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涉及国家权力结构和国家机构组织结构调整、涉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的重大政治改革,对于构建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落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2)的法治要求都具有重大意义。由此,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阶段,对监察委员会机构性质、组织体系、工作机制和职权职责的研究,及其延伸出的对“谁来监督监督者”法治思维的省思,乃至对构建协调人大与监察委员会监督、监察职能相互关系的国家监督体制的理论思考,都是法学界不可回避的时代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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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刘小妹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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