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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分手费”于法无据
2016年10月18日 00: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 洋 谭 艳 字号

内容摘要:本报讯一对情侣分手后,女方索要“分手费”,男方出具了一张借款15万元的借条。

关键词:借条;借款;出具;男方;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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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报讯 一对情侣分手后,女方索要“分手费”,男方出具了一张借款15万元的借条。后因男方没有如约给钱,女方手持借条将男方告上法院。近日,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女子李某与男子张某曾经是一对情侣,然而,因为一次同学聚会,一切都改变了。在这次同学聚会上,张某与大学时期的女友重逢,旧情复燃。2016年3月,张某向李某提出分手,李某为此哭闹不已。为了跟李某和平分手,张某向李某付了5万元现金,并向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李某借得人民币15万元,2016年6月15前归还,借款人张某”。

  还款期限到后,张某并未如约支付15万元,李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债的发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虽然持有张某向其出具的借条,但李某却未真实向张某提供过借款,张某与李某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承办法官说,“分手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在实践中创造的一个词语,主要是指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实践中,当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的,法院会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陈诉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的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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