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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案件申请执行引发新的执行难
2017年11月20日 00: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对近三年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进行调研, 2014年度调解案件申请执行205件, 2015年度调解案件申请执行249件, 2016年度调解案件申请执行286件。

关键词:调解;执行;案件;协议;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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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对近三年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进行调研,2014年度调解案件申请执行205件,2015年度调解案件申请执行249件,2016年度调解案件申请执行286件。大量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案件增多,任务加重,且多为民间借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后即“跑路”,杳无音信,引发新的执行难。

  经分析,原因有以下几点:

  诚信意识缺失。有的当事人故意设置调解策略,通过法院主持调解,以减少法律责任,减轻法律义务,实际上并无履行诚意。

  存在有当事人故意规避法律行为。有的当事人利用调解拖延时间,转移、隐匿财产。有的存在有虚假诉讼行为,利用调解进行虚假诉讼,制造虚假债务,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以规避对合法债权的履行。

  法院绩效考核过于注重调解率。法官为争先评优,喜欢适用相对简单、法律适用不高、不存在上诉风险且审查不很严密的调解结案方式,根本不考虑调解的后续履行和执行结果,等等。

  为此,襄城法院建议:

  建立调解协议实质性审查制度。对调解双方主体是否适格、双方意愿是否真实、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以及调解协议的可履行性等情况严格审查,加强对调解协议内容正确性、合法性的审核,确保调解协议内容明确且具有可执行性,严防只注重调解数而忽视后续执行困难。

  提高当庭履行率和自动履行率。对上级绩效考核调解率,既要注重调解数量,更要注重调解质量,应将调解案件当庭履行率、自动履行率这两项指标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以加大法官责任心。承办法官要积极引导当事人树立诚信意识和履约意识,当庭或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实现“圆满交接、案结事了”。

  加大衔接力度。对调解后未及时履行的案件,在移送执行时,承办法官要将诉前或诉讼保全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下落及家庭情况等内容一并移送执行局。执行局对生效裁判文书,要立即着手变现,快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的,立即采取搜查、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敦促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涉嫌拒执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惩处力度。对虚假诉讼、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增加诉讼欺诈行为的违法成本,对构成犯罪的诉讼欺诈行为,应按相关规定施以刑事处罚,加大惩处力度,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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