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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法院;中国;股市;司法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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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网上海讯(记者 李玉)5月14日,在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深度思考”系列论坛上,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会计系主任夏立军就“司法改革与股市发展”问题发表演讲时表示,未来,中国股市司法制度建设需要继续完善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系统,而设立独立于行政区划的专门的证券法院可能是一个改革方向。
自1990年中国股票市场正式设立以来,中国股市的发展已有25年。虽然股市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样面临许多深层问题亟待解决。
夏立军认为,其中,最重要的可能莫过于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有效的投资者保护不仅关系到中国股市的进一步发展,牵涉到上亿投资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和长期发展。在过去20多年里,中国股票市场的投资者保护主要依靠行政治理,而司法机制尤其是民事诉讼机制对投资者的保护非常有限。这一模式在股市发展的早期适应了股市发展的需要,发挥了中国监管部门强行政治理能力的优势,但随着股市规模的不断扩大,这一模式的缺陷也非常明显。中国股市的治理未来不仅需要更好地发挥行政监管的功能,同时也特别需要加强司法对投资者权益的充分保护。
目前,中国经济面临转型升级,一方面需要借助技术创新升级传统产业,同时需要大力发展新兴产业,而这都离不开一个高效的股票市场来评估、识别、资助和激励符合未来社会需求的各种创新和创业活动。技术创新需要资本支撑,而有效的金融系统可以帮助社会闲散的资本与技术高效地结合,从而促进企业和经济发展。没有好的投资者法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很难保证。久而久之,投资者意识到这一点,将会退出股市,从而造成股市发展不起来,而那些需要资金的技术创新和企业家则难以有效地获得资本。“因此,一个好的股市对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尤其重要。”夏立军说。
随着中国股市规模进入世界前列,投资者人数过亿,仅仅依靠行政治理的方式必然难以支撑股市的继续发展尤其是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夏立军认为,目前的司法机制在保护投资者权益上还存在着明显的问题。这不仅表现在,中国股市是全国性的(市场参与主体来自全国乃至全世界),股市立法和证监会的执法也是全国性的,但股市的司法却是地方化的。与此同时,股市的牵涉面广、纠纷复杂、专业性极强,而分布于东、中、西各地区的近50家一审管辖法院的法官很难保持高水平的统一的司法,司法专业性也难发展起来。因此,从提高司法专业性的角度考虑,一方面需要选择有限的少数几家目前司法水平较高的法院来管辖证券诉讼,另一方面,少数几家管辖法院通过经常性审理证券诉讼,也更容易提高专业水平,并且上级法院以及整个市场也更容易监督这些法院的行为。
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机制在股市上的作用,夏立军建议,一方面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司法改革框架下,提高证券民事(刑事)诉讼管辖法院(检察院)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通过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另一方面,可以在少数地区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试点,设立专门的证券法院,专门管辖证券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