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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利用档案 深化清末民初司法研究 ——“清末民初的区域司法裁判”学术研讨会在南京举行
2015年06月02日 11:0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王广禄 字号
2015年06月02日 11:0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王广禄
关键词:司法档案;整理;学者;司法改革;研究成果;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公丕祥;法律;档案开展;区域司法

内容摘要:5月 9日,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等单位主办的“清末民初的区域司法裁判”学术研讨会在南京举行, 50多位与会学者围绕清末民初司法档案挖掘整理、司法现代化进程、基层司法与裁判、司法与社会变革等问题展开研讨。

关键词:司法档案;整理;学者;司法改革;研究成果;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公丕祥;法律;档案开展;区域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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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9日,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等单位主办的“清末民初的区域司法裁判”学术研讨会在南京举行,50多位与会学者围绕清末民初司法档案挖掘整理、司法现代化进程、基层司法与裁判、司法与社会变革等问题展开研讨。

  清末民初各地司法改革进程差异明显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公丕祥提出,晚清政府按照整顿“中法”与采用“西法”的基本思路,对传统固有体制进行改革,在中央和地方渐次推进,初步建立起了西方式的司法裁判制度;进入民国,晚清开启的渐进式司法改革仍在持续推进。

  公丕祥同时表示,当时的司法改革进程在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相当明显,形成了清末民初司法领域新旧杂陈、参差不一的区域司法发展不平衡现象,影响到司法审判活动和区域司法裁判,给司法现代化进程带来了错综复杂的影响。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忠明指出,清代虽然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司法制度,包括程序管理、司法责任、裁判依据、疑案程序、冤狱平反等,但清代州县衙门的组织制度与科举取士造成的外行司法,使司法官员难以胜任繁复的司法会议;又因为司法腐败、案件侦破和司法检验技术手段落后、轻信证言、刑讯逼供等,导致冤狱仍然层出不穷。

  “清末民初,西方法律开始进入中国,中国政治与社会也急剧变动,司法方面的乱象较之以前尤甚。”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唐仕春表示,如何看待这个时期司法的乱象与主流,是近代法律史研究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对这一时期的法律史进行讨论,应当建立在对大量司法资料进行统计、整理、研究的基础上。

  司法档案是第一手的研究史料

  司法档案是最有价值的司法资料之一,是第一手的研究史料。近代法律文献以及地方法律与司法文献档案的系统整理和研究,为区域法治史的研究拓展了广阔的历史时空。公丕祥指出,各地留存的司法档案为区域法治与司法史研究提供了弥足珍贵的浩瀚史料,从中可以找寻传统中国社会治理与法律制度在区域性现实社会中实现状况,考察区域性司法活动的实际运作的情形,从而发现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区域性基层司法活动的变动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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