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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责任共同体的多维度解析
罗刚
2013年9月和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一带一路”倡议将充分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边、多边合作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积极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打造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已经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目标。中国领导人多次表态,“一带一路”建设不是中国的后花园,而是百花园;不是中国的独奏曲,而是各方的协奏曲。作为倡议方,中国将诚心诚意对待沿线国家,做到言必信、行必果,承担起应尽的责任。“一带一路”倡议需要沿线国家和相关国家共同参与建设,在推动落实倡议的过程中,相关各方会有不同侧重的利益考量,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相关各国携手应对面临的挑战,合力化解存在的威胁,共同承担产生的责任。
责任共同体是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组成部分
责任共同体的构建必须置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宏大框架内进行思考。2013年3月,习近平主席第一次向世界提出“命运共同体”理念。2017年初,习近平主席在达沃斯和日内瓦发表两场重要演讲,围绕“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进一步深入阐述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思想。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做了明确阐述,就是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其价值追求是实现人类利益相互融合、命运相互关联,推动各国共同发展、互利共享,坚持各国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促进人类文化兼容并蓄、交流互鉴,保证人类生存发展环境全面改善、越来越好。中国国家领导人正式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引起国际社会热烈反响,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人权理事会等机构已将其载入决议,作为一个事关全球治理的宏大话语框架,“人类命运共同体”迅速成为国内学界热词。当今世界出现了两大紧密关联的时代命题,一是“人类命运共同体”,二是“一带一路”建设。责任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构建责任共同体进程中,国际组织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以上海合作组织为例,上海合作组织是维护亚洲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国际组织,2001年6月在中国上海宣布成立。上海合作组织原来只有5个成员国家,2017年6月扩容后,成员国有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印度8个国家,有4个观察员国(阿富汗、白俄罗斯、伊朗、蒙古国)和6个对话伙伴国(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柬埔寨、尼泊尔、土耳其和斯里兰卡)。该组织致力于维护和保障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已逐步发展成为立足欧亚、影响全球的庞大区域组织,涵盖人口超过31亿。可以预见,该组织将持续扩大影响,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力量。
责任共同体是
共担责任、共享权利的共同体
责任共同体由各个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共同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大小、多少并不影响责任共同体的构建,应该是一种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这一表述由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确定,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这一突出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上,已将这一原则作为法律框架和基础性机制。《京都议定书》的历史性突破和哥本哈根会议的戏剧性落幕,说明在国际环境问题中,各国责任如何分担是协商的焦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是解决这一责任分担问题的关键。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在日本京都举行,这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第一次作为一个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被严格适用。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发达国家表现了对此原则的强烈不满,要求发展中国家也应当承担实质的减排义务,他们认为中国应当被包括在减排的国家之内,受到监督和约束,我国态度十分明确,在哥本哈根会议重申,一切应建立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基础之上,共同但有区别地承担责任符合历史发展的要求。
“一带一路”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以开放包容为特征,以互利共赢为追求。共商就是在构建责任共同体的过程中,各国应互相尊重主权,以协商谈判的方式进行,而不能以胁迫等违反国际法的方式进行。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一律平等,在责任共同体机制和制度设计中要允许发展中国家有充分的发言权。共建就是各国要积极主动开展相互合作并共同承担责任来构建责任共同体。从国际法角度看,中国已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了68项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和打击“三股势力”(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条约,为构建责任共同体提供了国际法治的基础。共享就是各国共同分享责任共同体建设成果,在国际治理过程中实现平等互利共赢。责任共同体就是义务共同体,由于权力与义务的一致性,责任共同体就是权力与义务的共同体,承担责任共同体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履行国际义务的同时,享有相应的国际权利,构建责任共同体必须遵循共担责任、共享权利的原则。
构建责任共同体必须
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
2014年,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提出,要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既需要重视传统安全,又必须重视非传统安全,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打造责任共同体,应该特别突出加强灾害管理、海上搜救、反对恐怖主义、打击跨国犯罪等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成为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具体实践。非传统安全不是由个别国家所制造,不是被个别国家认可,当然不能由某一个或几个国家来负责应对。非传统安全不是国家之间的安全威胁,而是国家群体乃至整个人类共同面对的威胁。实际上,非传统安全威胁使国际安全国内化,国内安全国际化,要求各国从人类的整体高度来进行反思,共同建构整体的安全保障对策。总体国家安全观既涉及非传统国家安全问题又涉及传统国家安全问题,因而在国家安全威胁因素和安全保障上实现了传统与非传统的统一。总体国家安全观既涉及国家外部安全问题又涉及国家内部安全问题,实现了国家安全领域的内外两方面的统一。
随着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叙利亚内战的爆发,恐怖主义势力在“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活动异常频繁,“一带一路”沿线地区成为当前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最为活跃的区域。从欧洲到亚洲,从非洲到美洲,形成了一个 “全球恐怖主义活动区域”,相关国家或地区的人民深受其害。构建责任共同体,必须将反恐作为重点工作。
构建责任共同体必须
以国际法治作为保障
责任共同体的构建必须依托于国际法主体,责任共同体的运作必须依托国际法治保障。无论国家还是国家组织,其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主要标志就是法治化。人类命运共同体无疑应该是一个国际法治下的共同体。为了推进责任共同体建设,国际法需要从法律原理与实现路径两方面做出回答,让责任共同体同时成为一个国际法治共同体,为责任共同体的建设提供国际法治支持。共同责任的划分与承担需要国际法的制度保障,共同责任的承担不能仅停留在“表态”的层面上,责任的承担必须有制度的保障才能兑现;制度的形成必须依靠法律规定来构建,保障各国能够共同承担责任,必须通过国际法治建设构建相关的体制机制;对违背承诺、不履行相关国际义务的国家、国际组织,必须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当然,签订国际条约,就意味着主权国家在某些领域必须让渡国家主权,不能以主权原则作为不履行国际义务的托词,更不能以国内的立法来对抗国际义务的履行。在国际事务的全球治理中,所有国际法主体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实践中,不同国家的资源和能力不同,承担责任的大小有差异,但责任总是与权利相对应的,享有权利就必须承担责任,这是人类社会构建责任共同体的基础,当然也是国际法治追求的目标。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