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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失踪事件:谁有权调查马航MH370失联事故
2014年04月22日 06:36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作者:蔡高强 钟婷 字号

内容摘要:马航MH370搜救工作至今尚无突破性的进展,飞机仍无踪迹。本文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关键词:马航;调查;搜救;管辖权;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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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有义务搜救马航MH370

  马航MH370受害家属将向谁索赔

  马航MH370搜救、调查、索赔管辖权解析

  马航MH370搜救工作至今尚无突破性的进展,飞机仍无踪迹。在飞机事故原因查明后,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就是失联人员家属的索赔问题。

  本次MH370航班失联事故中,航班出发地马来西亚和目的地的中国都是《蒙特利尔公约》成员国,本次空难事故赔偿应适用《蒙特利尔公约》。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五十五条“该公约生效时,如果缔约双方均为公约缔约国,则公约效力优先于华沙体制的所有法律;如果两国不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华沙体制相关的法律也仍然有效”。因此,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诉讼管辖等应适用于《蒙特利尔公约》,赔偿标准适用公约的数额规定,而不取决于航空公司和乘客的国籍。《蒙特利尔公约》采用的是双梯度赔偿制度,对于不超过113100SDR(特别提款权,约120万元人民币)的索赔额,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制,不论承运人有无过错,都应赔偿,即凡是与承运人订立了运输合同的乘客,都能获得赔偿,即使是持有假护照的乘客。

  根据《华沙公约》第十七条对旅客死亡和伤害的规定,“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即在航空运输期间,凡旅客在航空器上因死亡、受伤而受到损失的,推定承运人有过失,应负赔偿责任。如果官方确认飞机失事,则乘客家属即可对航空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如果飞机持续保持失联状态,则依照《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第二十二条第六款:“判给的赔偿金额,不含法院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不超过承运人在造成损失的事情发生后六个月内或者已过六个月而在起诉以前已书面向原告提出的金额”,也即是说,对于死亡赔偿,乘客家属可在六个月之后向法院申请乘客死亡证明并且对航空公司提出索赔;对非死亡赔偿,则不受六个月之限。航空公司登记国,即本事件中的马来西亚对赔偿问题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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