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ODC协议是开放数据著作权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案之一,适用时建议同时建立数据许可权限管理机制、科学发现权的承认与保护机制,并建议在未来的ODC协议更新版本中完善对被许可人恶意重复违约的规制问题。
关键词:ODC协议;开放数据;著作权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罗娇,ORCID:0000-0003-4949-5211,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助理研究员,博士,E-mail:luoj@mail.las.ac.cn。北京 100190
内容提要:[目的/意义]研究ODC协议对处理开放数据著作问题、降低数据利用侵权风险、预防数据权益纠纷发生、实现开放数据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方法/过程]以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厘清覆盖于数据之上的著作权法律关系;以字面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对ODC协议及其重要条款进行解读;以案例调研、比较研究等方法,对ODC协议的适用问题进行归纳并提出解决方案。[结果/结论]ODC协议通过将数据的著作权法律关系解构为单个数据、数据内容、数据库、衍生数据库、集成数据库、数据产出等部分来设计授权使用条款,将开放数据的使用者扩展至所有主体,技巧性地回避了对事实数据进行授权的法理难题,同时从多个方面实现了协议的明确性、全球性和前瞻性。ODC协议是开放数据著作权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案之一,适用时建议同时建立数据许可权限管理机制、科学发现权的承认与保护机制,并建议在未来的ODC协议更新版本中完善对被许可人恶意重复违约的规制问题。
关 键 词:ODC协议 开放数据 著作权
标题注释:本文系中国科学院项目“支持GRC开放获取行动计划的世界开放获取行动评价与监测平台”(项目编号:Y140321001)的研究成果之一。
分类号:G32
开放数据对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无限契机[1],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亦明确提出“依法推进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以许可协议的形式妥善处理覆盖于数据之上的著作权法律关系,是实现数据开放的重要前提。我国学者对开放数据许可协议的类型[2]、应用[3-5]领域与适用[6-7]均提出了对开放数据实践具有重要价值的建议。与前述多侧重于开放数据许可协议框架性研究与提出概括性建议不同,本文以解决开放数据著作权问题的ODC协议(Open Data Commons)为研究对象,详细剖析其中的法律关系、法律技术、法理基础,并结合我国著作权法提出适用建议,以期为我国开放数据的著作权问题提供解决思路,促进我国开放数据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1 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及数据开放面临的著作权挑战
1.1 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理论上,往往将数据库解构为单个的数据(data)、数据内容(contents)、数据库(database)、衍生数据库(derivative database)、集成数据库(collective database)、产出(produced work)等部分来分析其法律关系(见图1)。单个数据可以是文本,也可以是形象、视听资料等其他形式。将两个以上的单个数据进行汇集,即构成数据内容(contents)。欧盟《数据库指令》(Database Directive)[8]中,数据内容既指代数据库中汇集的全部数据,也可以指代数据库中的部分数据。如果数据内容是采用某种“选择、编排”方法将数据进行有序汇集,则形成数据库。对原数据库进行翻译、改编(adaptation)、整理(arrangement)、修改(modification)或对其实质部分进行任何改动,所形成的新数据库为衍生数据库(derivative database);不改动原数据库,将其与其他数据库汇集成一个整体得到的新数据库为集成数据库(collective database)。通过检索或其他方法利用数据库、衍生数据库、集成数据库的数据内容所得到的结果,为数据产出(produced work)。
图1 数据、数据内容、数据库、数据产出关系
上述关系中,单个数据本身可能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受邻接权保护的制品,下同),也可能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以一定的“选择、编排”方法将数据进行有序汇集形成的数据库,若“选择、编排”方法达到构成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则数据库构成汇编作品而受著作权保护。对原数据库进行演绎而形成的衍生数据库和集成数据库,若达到构成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则相应的衍生数据库或集成数据库也构成汇编作品而受著作权的保护。但汇编作品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数据库的“结构”或“组织”,不延及单个数据本身,即使数据库构成汇编作品,数据库中原本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单个数据,继续不受著作权的保护[9]。对数据库,包括原始数据库、衍生数据库、集成数据库,进行检索或通过其他利用方式所获得的数据产出,如果具备构成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则构成作品而受著作权的保护。此外,对于设置了数据库权的国家,数据库也享有数据库权的保护,即享有禁止他人“抽取”(extraction)或“反复使用”(re-utilization)数据内容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的权利[8]。我国《著作权法》并未纳入数据库权,实践中多从汇编作品的角度对数据库提供著作权保护。
1.2 数据开放面临的著作权挑战
根据SPARC的定义,开放数据是“可以允许任何使用者通过互联网免费获取、自由使用的数据,且没有任何财政、法律或技术上的障碍”[10]。在法律层面,数据开放面临的障碍集中于如何处理好覆盖于数据之上的权益问题,避免利用数据进行的科研、创作、开发或服务产生纠纷[11]。由于覆盖于数据之上的权益关系异常繁复,实践中往往针对某一具体问题制定特定处理方案,如针对个人数据保护问题制定“数据保护指南”[12]、针对伦理审查问题制定“伦理指南”[13],针对医疗数据特殊问题制定“数据治理中心简报”(Digital Curation Centre Briefing Paper)[14]、针对公共健康问题制定“共享指南”[15]等。覆盖于数据之上的著作权法律关系也是数据开放面临的法律障碍之一,但根据上述数据库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分析,处理这一法律障碍会面临诸多挑战。
其一,开放数据的确定性与数据著作权保护的不确定性之挑战。开放数据要求覆盖于数据之上的著作权相对明确,而数据及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往往充满不确定性。例如,单个数据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具有不确定性;数据库的组织、结构是否受著作权保护也有不确定性;“抽取”或“反复使用”的数据是否属于数据内容的“实质性部分”仍有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导致相应的使用行为是否需要授权、需要获得何种授权均不确定。
其二,开放数据的全球性与数据著作权保护的地域性之挑战。开放数据允许任何使用者通过互联网自由获取数据,即数据的获取是全球性的,而数据的著作权保护却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例如,单个数据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取决于一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保护期限、公有领域、限制与例外等制度。又如,是否以汇编作品的形式保护数据库,取决于一国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的形式与独创性等要求。再如,数据内容是否享有数据库权保护,取决于一国立法是否构建数据库权;但即使立法设立数据库权的国家,如何享有数据库权保护也取决于该国司法政策如何认定“实质性投资”“抽取”或“反复使用”实质性部分等关键要素。
其三,数字技术的迭代性与数据著作权保护的滞后性之挑战。开放数据要求数据的使用没有任何技术的障碍,但技术的发展是迅速且不断迭代更新的,而著作权法往往滞后于技术的发展,难以及时应对新技术条件下数据利用方式的迭代与更新。如何使开放数据的著作权解决方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以缓解技术迭代与著作权保护滞后之间的紧张关系,是数据开放面临的一大挑战。
此外,开放数据著作权问题的处理,还面临对许可协议如何定性、对事实数据进行授权的正当性等法理方面的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