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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遗产保护制度的“础石”法律体系
2016年04月18日 09:17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张松 字号

内容摘要:日本遗产保护制度的“础石”法律体系张松“百闻不如一见”,近年来,不少到日本旅游的人士,无不感叹其城市和乡村环境的整洁干净,同时也赞叹京都、奈良等古都文化遗产和历史风貌保存的良好。日本现行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主要涉及文化财保护、历史风土和历史风致保护等。《文化财保护法》明确了文化财的概念,将文化财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文化景观及传统建造物群,此外还规定了文化财保存技术和地下埋藏文化财的保护办法,对有形文化财中重要文化财的指定、管理、利用、调查等做了具体规定。在一般城镇中,与周围环境形成整体、构成历史景观的传统建造物群,作为保护对象列入了立法保护的范围,并通过划定保护地区实施规划控制管理,以保护传统建造物群以及与这些建造物形成一体并构成其整体价值的历史环境和文化景观。

关键词:保护;日本;文化遗产;保存;景观;历史风土;古都;法律;生活环境;风貌

作者简介:

   “百闻不如一见”,近年来,不少到日本旅游的人士,无不感叹其城市和乡村环境的整洁干净,同时也赞叹京都、奈良等古都文化遗产和历史风貌保存的良好。然而,在这些美好背后,日本城市保护也经历过坎坷的路程,当然还有国家、地方和民众长期以来的不懈努力。

  日本学者木原启吉在《历史的环境——保存与再生》(1982年)一书中指出,历史上日本的文物古迹经历过四次大的破坏:第一次是明治维新后由“废佛毁释”令引发的毁坏佛像、经卷等古物浪潮;第二次是明治至大正年间出现的美术品流出海外危机;第三次是二战期间及前后大量文物古迹毁于战火;第四次则是由高速经济增长政策引发的大开发和城市化。也正是为了应对和阻止这些破坏,日本国家层面的保护才逐步展开并不断深化与完善。明治三十年(1897年)颁布《古社寺保存法》,成为日本历史保护法制建设的标志性事件。之后,日本于1919年颁布了《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1929年颁布了《国宝保存法》、1933年制定了《重要美术品等保存相关法律》等。

  日本现行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主要涉及文化财保护、历史风土和历史风致保护等。二战期间,依《国宝保存法》指定的近200多处国宝建造物因战争空袭遭到损毁;1949年1月法隆寺金堂遭受火灾,导致世界上最古老的木构建筑壁画化作灰烬,这些文化财受损和破坏促成了1950年《文化财保护法》的颁布施行,并奠定了今天文化财保护制度的基石。《文化财保护法》明确了文化财的概念,将文化财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文化景观及传统建造物群,此外还规定了文化财保存技术和地下埋藏文化财的保护办法,对有形文化财中重要文化财的指定、管理、利用、调查等做了具体规定。

  与历史风土保护的相关法律,包括《关于位于古都的历史风土保存的特别措施法》(简称《古都保存法》)和《明日香村历史风土保存及生活环境改善特别措施法》。上世纪60年代初,伴随着大规模的开发建设和更新改造,日本传统村落和历史街区迅速消失,文化财的周边环境急速改变,这直接危及到京都、奈良等古都的传统风貌。而且,针对文化财的点状保存方法已经无法应对复杂局面,因此,日本在1966年6月颁布施行保护京都、奈良、镰仓等古都重要古社寺、离宫、史迹以及它们所形成的历史风土的特别法律《古都保存法》。历史风土为“具有历史意义的建造物、遗迹与周围自然环境融成一体,并具体展现以及构成了古都传统与文化的土地状况”。法律规定在城市规划中将历史风土划定为“特别保存地区”进行控制管理,将历史风土地区保护纳入城市规划体系。这对文物古迹与周围环境一起实行面状的保护管理,是划时代的进步。

  1975年修订《文化财保护法》增设“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制度”,标志着在城乡历史环境的整体保护方面的又一次迈进。在一般城镇中,与周围环境形成整体、构成历史景观的传统建造物群,作为保护对象列入了立法保护的范围,并通过划定保护地区实施规划控制管理,以保护传统建造物群以及与这些建造物形成一体并构成其整体价值的历史环境和文化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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