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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撰文解读韩国也有斯塔尔:特别检察官制度
2015年04月14日 16:33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万毅 字号

内容摘要: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制度,曾因其独树一帜而受人瞩目。1999年,韩国最终出台了第一部特别检察官法,由此建立起韩国独具特色的特别检察官制度。

关键词:韩国;检察官;制度;独立检察官;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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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制度,曾因其独树一帜而受人瞩目。1998年,在美国前总统克林顿性丑闻事件中,由美国国会任命、负责调查该案的独立检察官斯塔尔一纸报告令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性丑闻大白于天下,也令独立检察官这一角色名噪一时。然而,鲜为人知的是,我们的近邻韩国其实也有类似于美国独立检察官的制度设计,这就是韩国的“特别检察官”制度。

  建立特别检察官制度的缘起

  在韩国,检察机关本系侦办政府官员腐败案件的法定主体。为此,韩国地方检察厅均内设有专门的肃贪反腐机构——特别搜查部,韩国的最高检察机关——大检察厅也在其内设机构中专门设置了“中央搜查部”,负责侦办政府高层官员的贪腐案件。虽然韩国大检察厅中央搜查部仅有6名在编检察官,但根据检察一体原则,中央搜查部有权指挥地方检察厅特别搜查部的检察官协助其办案,借此可以形成上下一体、上命下从的侦查合力。实务中,只要大检察厅认为案件重大、适合由中央搜查部侦办的,即有权指示地方检察厅将该案卷证移交中央搜查部,由中央搜查部接手并负责指挥该案之侦办。多年来,韩国检察机关尤其是大检察厅的中央搜查部,在韩国政界的肃贪反腐方面战功赫赫,其所侦办的大案、要案不胜枚举,其中最为国人熟知的可能要数韩国前总统全斗焕与卢泰愚贪污案,以及前总统卢武铉涉嫌于2002年总统选举期间违反政治献金法案件等等。正是经由对上述重大政治弊案的侦办,中央搜查部在韩国民众心中享有广泛的盛誉。

  但是,韩国的检察体系在行政上隶属于法务部,作为内阁成员的法务部长是各级检察机关名义上的行政首长,并有权就侦查中的个案对检察总长行使指挥监督权。由于韩国法务部长是内阁成员,而内阁总理又是总统任命的,法务部长有权对检察总长行使个案指挥权,某种程度上就意味着总统有权对检察体系发号施令,这就留下了行政干预司法的“隐患”。

  韩国检察机关与法务部长之间的这种行政隶属关系,不仅使韩国的检察体制始终存在着行政干预司法的隐忧,也使韩国检察机关在侦办一些敏感度较高的政治性案件时,地位相当尴尬。由于这类案件往往涉及政府高层,执政党和在野党都会围绕案件展开政治角力,开放的社会舆论亦会对检察机关办案是否预设政治立场、是否会“奉命(不)起诉”大肆炒作,而民众在舆论的引导下更是对行政是否会干预司法忧心忡忡,对检察官办案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普遍会产生质疑。在这种社会氛围下,负责侦办这类案件的检察机关往往举步维艰、动辄得咎。尤其是韩国历史上“黑金”政治一度泛滥成灾,不良政商相互勾结、违法收受政治献金即“黑金”的案件层出不穷,负责侦办这类案件的检察机关,往往因为外部政治力量的介入而“压力山大”甚至自身难保。

  正因为韩国检察体系存在上述种种困境,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开始,韩国社会即开始广泛讨论仿效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制度,在韩国现有检察体制之外设立特别检察官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当然,韩国国内也有观点对设立特别检察官制度持强烈的反对态度,认为设立特别检察官制度会破坏现行检察体制,无异于屋上架屋,且在国会进行特别检察官的提名程序时,有关特别检察官人选议题难免受制于政党的影响力,有贬抑特别检察官公信力之虞,尤其是在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和特别检察官制度业经证明失败的背景下,韩国实无仿效的必要。但是,由于当时韩国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几乎已经跌至谷底,社会舆论普遍支持建立特别检察官制度,用以有效侦办高层政治人物涉及敏感度较高的弊案。1999年,韩国最终出台了第一部特别检察官法,由此建立起韩国独具特色的特别检察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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