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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对食品安全监管做法的启示
2014年07月15日 08:15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作者:用心沟通 字号

内容摘要:古人对食品安全监管做法的启示。

关键词:食品安全;饮食;美食;食品质量;法律;有毒;条文;文化;安全管理;过失杀人

作者简介:

  最近,中央电视台热播了一部美食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通过介绍中国各地美食生态,以中华美食的多个侧面,来展现食物给中国人生活带来的仪式、伦理等方面的文化;见识中国特色食材以及与食物相关、构成中国美食特有气质的一系列元素;了解中华饮食文化的精致和源远流长。真可谓是中国饮食文化的一道大餐,使人打开眼界、大饱眼福。 

  然而,在介绍博大精深中国饮食文化的同时,一个困扰笔者已久的问题时常浮笔者脑海,那就是食品安全问题。可以说,近些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如农药残留多、添加剂超标、塑化剂乱用、地沟油上桌等时有曝光,加上黑心经营者或企业家为追求利润,而不顾社会公德,不讲职业道德,不惜违法乱纪,导致毒牛奶毒黄瓜毒韭菜等频繁出现,严重恶化了食品安全环境,严重影响了食品饮食信誉。 

  每每提及这些,人们无不深恶痛绝,且担忧不已。到底问题出在何处?恐怕不是简单的一个管理有失控就能推脱的的,不是单纯的一个法律存漏洞就能解释的。 

  按说,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不可谓不重视,不可谓不严格。既有专门专业的部门从事此工作,还有自上而下的联动组织承担此任务,更有不断出台的法律条文规范此领域,为何依然是“按下葫芦浮起瓢”? 

  有道是,以史为鉴,古为今用。我们先看看古人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做法。诚然,在研究和探讨古代食品安全问题,不能脱离当时的条件环境等相关因素,比如小农经济局限自给自足,技术落后趋向自然种植,交通不便使得流通不畅等。但即便如此,我们仍可在古代做法里找到值得借鉴的东西。 

  周朝开始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从现有资料看,周朝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记录最早的时期。因周代的食品交易主要是以初级农产品的直接采摘、捕捞为主,所以当时不仅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还为杜绝商贩牟利而滥杀禽兽鱼鳖做了硬性规定。《礼记》记载,“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礼记·王制第五》)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周代严禁未成熟果实进入流通市场,以防止未成熟的果实引起食物中毒。周代还规定:“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礼记·王制第五》)即不在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的禽兽鱼鳖,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汉唐对食品安全推行“重典”治理。汉唐时期,商品经济发展,食品交易活动频繁,交易品种丰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即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变质食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从汉唐法律角度看,都对食品安全问题推行了问责问罪制度,只不过唐律条文要比汉律条文的规定更为详尽周密。《二年律令》中“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的规定,似乎更加注重对犯罪者以价值追求为出发点的经济动机的追究,而《唐律疏议》更加强调追究犯罪者行为对生命的伤害。侧重点有所不同,后者愈加科学和严厉。 

  宋代依经营类型采取“行会”管理。宋代饮食业空前繁荣,酒楼饭店林立,小商小贩无数。一些不法分子经常使用“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注水”之类的伎俩牟取暴利。宋朝政府颁布法令让商人们组成行会:“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亦有职。医克择之差,占则与市肆当行同也。内亦有不当行而借名之者,如酒行、食饭行是也。”(《都城纪胜·诸行》)凡是商品质量皆由各行会把关,行会会长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 

  此外,宋代法律对腐败变质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宋刑统》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其他朝代也有许多类似或相近的做法,我们就不一一罗列详述了。 

  从以上分析,我们能够得出那些启发呢?笔者认为,至少可以有以下几点: 

  其一,食品安全管理是一个庞大系统工程。它不仅包括食品生产、食品加工、食品流通、食品销售各个环节;也涵盖食品卫生、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法律保障各个领域。周代从农产品水产品的源头抓起的做法,宋代对腐败变质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等环节把关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经验。 

  其二,食品安全问责是一个严肃执法问题。在这方面,并不意味着法律越多越好,并不体现为条文越细越优,而关键是执法力度和执行严度。不仅中国古代的做法具有可取之处(如规定以有毒食品致人死命者,要被判处绞刑。即使他人盗食有毒食品致死,食品所有者也要被科以笞杖之刑等),国外的惯例也提供了可贵经验(如严厉处罚制假贩假恶行,不仅追究至破产,还处于酷刑等)。 

  毕竟,法律一旦只是成为印在书里、念在口上,却难以落实到实际中,就是无效条文。唯有重罚违规、重典治罪,才能真正减少或杜绝食品领域违纪违法现象。 

  其三,食品安全监督是一个自律他律关系。我们知道,古代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的同时,还引入了行会管理,通过行业自律,对食品质量进行把关并监察其不法行为。这为现今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合理重构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路径选择,对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可以有新的更为深切的认识。(引自《光明日报》一篇文章)。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行会的管理监督,避免出现业内保护(行规)与法律规定之间、行业自律不严与人民生活需求之间的矛盾出现等。现实中此类问题,并非无中生有,大惊小怪。曾经出现过的多起业内评优企业或单位,最终却是问题严重存在根源的现象,值得警惕。 

  食品安全监督,不仅是政府部门或领导的事,也是企业行业内部管理的事,更是全民都要关注的关乎切身利益的事。故做好此项监督工作,既要发挥政府宏观管理作用,发挥行业自律管理,更要发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才能让“民以食为天”这个最重要的问题,从食品安全时时处处可能存在隐患的担忧中走出来,使放心饮食、安全饮食成为孜孜以求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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