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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洪才:放开地方政府发债融资权限势在必行
2014年04月22日 14:45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昨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权限。

关键词:地方政府;发债;权限;融资;经济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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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财经北京4月22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昨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权限。中国现行预算法于1994年制定,是规范政府收支行为的根本大法。先后经过两次修订,都没有对地方债问题“开闸”,如今为何要放开?监督权力如何行使?天下财经值班编辑娄书铭昨晚采访了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专家徐洪才。

  是否应该放开地方债的权限?现在放开条件成熟了吗?

  徐洪才:放开地方政府发债融资的权限势在必行。现在地方政府有一个正规的融资渠道,靠中央政府代发债券融资是非常有限的,主要的渠道是靠地方政府的各种融资平台。从过去几年的发展情况来看,很不规范,信息透明度也不高,积累了一些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我们应该给它开一个正门,堵住后门,让它有一个规范的、透明的、接受严格监管的融资机制。但现在看来还有一些条件不成熟,比如说地方政府的资产负债表没有编制,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体系和制度。

  地方债放开以后可能会触及到很多各方利益,背后博弈肯定会更加激烈,监督权应该由谁来行使?怎么行使?

  徐洪才:监督权应该由全国人大,由立法机关来监督,地方政府的发债要实行分类管理、限额控制。对那些没有收益的公益性的事业发展,要融资的话,要发行一般债券,主要由公共财政收入或者是借新还旧来偿还;对有一定公益性事业,要发专项债券,对应的是由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来偿还。目前我们各级人大力量还比较弱,这涉及到一系列的改革问题,组织机构的调整和建设问题,要打造一个由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信用评级体系,作为第三方,作为市场力量,可以揭示风险,引导投资者,引导中介机构和市场做出一个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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