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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有了生态补偿办法(政策速递) 矿产资源开发从量计征
2014年02月22日 00:0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缴库、使用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

关键词:生态补偿;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计征;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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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2月21日电 (记者陈仁泽)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缴库、使用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办法》的核心是将水土保持补偿为功能补偿,明确了矿产资源生产期从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并要按1∶9比例进行中央分成。

  根据《办法》,水土保持补偿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保护、监督管理、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所谓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办法》指出,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按照征占地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开采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按油(气)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办法》强调,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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