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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优先股试点非公开发行
2014年06月13日 08:03 来源:财新网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6月12日,深交所官方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点期间,深交所优先股主要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发行优先股等。

关键词:优先股;深交所;发行;公开;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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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记者 刘卓哲)6月12日,深交所官方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点期间,深交所优先股主要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

  优先股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一种股债混合投融资工具,在产品设计上既有股性也有债性。深交所表示,与公开发行相比,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在发行条件、股息率和利润分配等方面更为宽松、灵活,其股性特征也更为明显。

  《实施细则》共6章60条,包括总则、发行与上市、交易与转让、信息披露、转换与回购以及附则。

  优先股上市交易门槛与普通股、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保持一致,要求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上市申请审查适用上市委员会“特别程序”。

  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协议平台转让。为避免市场炒作风险,《实施细则》将竞价交易单笔买入申报数量规定为100股或其整数倍。

  优先股上市首日和日常交易设有10%的涨跌幅限制,异常波动情形采用与普通股不同的认定标准;竞价交易纳入即时行情,但不纳入指数计算,其他事项仍适用深交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

  优先股转让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相同条款优先股经转让后不得超过200人,会员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深交所对超过200户的转让不予确认。

  在信息披露方面,优先股表决权恢复及其终止时,应当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持有优先股达到优先股股本总额20%时应当及时披露,以后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披露;涉及股份回购、重大重组的,还需按照股份回购、重大重组程序和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了派息、赎回和回售的特殊披露要求。

  深交所表示,考虑到优先股作为创新证券品种的特殊性,为保留制度创新空间,《实施细则》对赎回、回售仅作原则性规定,未就其具体操作做出限制性要求。

  6月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曾表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9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旨在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充分利用优先股制度进行创新。

  本次修订,明确了优先股股东权利,细化股东行权机制,在《章程指引》的注释部分明确了优先股的定义,并提示公司在章程中就优先股的发行条件、能否在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权利以外就其他条款设置不同的有限顺序做出要求。

  证监会表示,一般情况下,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是,优先股股东在以下重大事项审议时有表决权,即修改公司章程中余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10%;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发行优先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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