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为进一步完善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科学决策和充分监督,中国保监会12月 26日就《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存在控股股东的保险机构,其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必须达到二分之一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机构独立董事:近3年内在持有保险机构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或者保险机构前十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近1年内在与保险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其各自附属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法律、咨询、审计等机构担任合伙人、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等。
关键词:征求意见稿;股东;独立董事制度;控股;董事会;管理办法;治理结构;附属企业;保险机构公司;中国保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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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科学决策和充分监督,中国保监会12月26日就《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社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其中,保险机构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至少为两名,并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存在控股股东的保险机构,其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必须达到二分之一以上。
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机构独立董事:近3年内在持有保险机构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或者保险机构前十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近3年内在保险机构或者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近1年内为保险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审计、精算、法律和管理咨询等服务的人员;近1年内在与保险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其各自附属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法律、咨询、审计等机构担任合伙人、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