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国终身教育立法正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但立法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社会工程,需具备多方面的条件和基础。本文基于国际视野,借鉴国外终身教育法诞生的经验,分析我国终身教育立法需要夯实的基础条件,有助于更有针对性地做好推进工作,同时也有助于我国终身教育法更具操作性。
关键词:终身教育法;立法条件;国际视野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桑宁霞,文伟斌,山西大学,山西 太原 030801
桑宁霞(1964—),女,山西大学教授,研究方向:成人教育;文伟斌(1991—),男,硕士,研究方向:成人教育。
内容提要:中国终身教育立法正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但立法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社会工程,需具备多方面的条件和基础。本文基于国际视野,借鉴国外终身教育法诞生的经验,分析我国终身教育立法需要夯实的基础条件,有助于更有针对性地做好推进工作,同时也有助于我国终身教育法更具操作性。
关 键 词:终身教育法 立法条件 国际视野
终身教育理念自提出以来便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和追捧,终身教育活动也在世界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展开,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相继建立起本国的终身教育法。在我国,终身教育理念越来越多地为大众所认可,人们呼吁终身教育的立法诞生,以指引我国的终身教育实践。台湾、福建、上海、太原等地率先颁布了地方性法规。不可否认,这些法规对国家层面终身教育法的诞生起着重要推动作用。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些法律仍有诸多不足,如对终身教育的内涵理解仍有待深入,落实到具体实施层面仍显乏力等。终身教育法的诞生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几个专家奔走呼吁所能达成的。这个过程需要积累,需要积淀,需要汇集社会资源和财富,包括观念的转变。这些社会因素中有些是涉及教育本身的,有些是教育之外的;有些是观念形态的,有些是实践层面的;有些是政府层面的,有些是民生层面的。分析国外终身教育法诞生的条件,借鉴国外终身教育实践的经验,有助于加速我国终身教育立法诞生进程,有助于使我国的终身教育立法更具操作性。
一、体系完备的法律保障
法律是实践的基础保障,比较其他已有终身教育立法的国家,可以看出,都有重视法律建设之特点。在此基础上,都拥有了丰富的法律积累,也就是说有很雄厚的立法基础,构成起一个覆盖方方面面的教育法体系。盘点这些法律,不仅有涉及职业教育、社会教育这些与终身教育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还有涉及弱势群体的,比如残疾人的学习权力、儿童营养等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对于教育进行外延延伸,综合系统地逐渐向人的全面发展以及向人的生活质量提高延伸。从立法的宗旨来看,这些法律都有一个较高的立足点,那就是在法律的意识和观念中体现教育是为人的一生提供服务的,是为人的全面发展服务的,是为人的生活服务的,是人的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追索美国150年的历史,曾制定过很多教育法。主要有《第一摩雷尔法》(《The First Morrill Act》1862)、《第二摩雷尔法》(1890)、《职业教育法》(又称《史密斯—休斯法》1917)、《全国学校午餐法》(1946)、《高等教育法》(1965)、《儿童营养法》(1966)、《成人教育法》(1966)、《教育总则法》(《General Provision of Education Act》1968)、《职业教育法》(1968)、1974年《特殊教育项目法》(1974年)、《社区学校法》(1974年)、《残废儿童教育法》(1974年)、《先行起步——继续坚持法》(《Head Start-Follow Through Act》)(1975年)、美国《终身学习法》(1976年)等。不难看出,美国教育法是大教育法,内容丰富,种类齐备,体系完整,充分体现先进的教育宗旨和理念,这些法律都为美国终身教育法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法国是终身教育思想的发源地。其在终身教育法建立起来之前,已经有了很多法律做辅叠。比如1947年提出《朗之万—瓦隆教育改革方案》,1956年“终身教育草案”,1960年《高等教育基本法》,1963年《职业培训法》,1966年第892号法令,1968年第1249号法令,1971年7月,法国颁布了《继续职业教育法》是由《继续教育法》、《职业训练法》、《技术教育法》、《企业主承担初等阶段职业技术教育经费法》四部法律组成的。1971年法国制定并通过了《终身教育职业教育法》,在终身教育的基础上理解职业继续教育,它的颁布标志着法国终身教育开始走上制度化的道路[1]。1972年,法国制定了终身教育立法。1998年,法国适应实际需求又制定了振兴终身学习政策执行体制的法律。法国的教育立法可操作性强,很多法律中渗透着终身教育的理念。正是有这些涉及终身教育理念的法律条文作为基础,才使得最终形成的终身教育立法、专门立法具有了较强的操作性。
英国发展终身教育更是辅之一系列具体的立法措施,通过立法建立国家实施终身教育的原则与政策,促进和规范各种形式的成人教育的健康发展,最终推动终身教育的发展。如1870年通过的《初等教育法》,1902年的法案,1918年的《费希尔教育法》,1944年教育法。二战后,为继续推动本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英国政府又颁布了约20部教育法令和一些涉及教育的其他修正法,比如《伦敦政府法》(1963)、《教育法》(1964)、《全国卫生福利事业改革法》(1973)、《教育法》(1976)以及《教育改革法》(1988)等。除此之外,英国还提出了关于振兴人生后期的成人教育的两个“委员会报告”;其一是“1919年的报告书”,其二是1973年《拉塞尔报告书——成人教育振兴计划》。1998年英国政府又颁布了《学习的时代》绿皮书,1999年《学会成功》白皮书,2000年颁布《学习与技能法》。可以看出,英国政府特别重视教育立法并且着重强调通过立法解决本国实际教育问题,通过不断地对已有法令进行修缮和完善,确保了终身教育在英国稳定的社会背景下逐渐进行变革的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入和世界接轨的高速发展时期,中国要发展,必须建立一个法治国家。从过去的历史来看中国对法律建设的重视程度仍有不足,法律观念相对淡漠,政策多,法律少,变化性大,实效性强,急功近利,解决现实问题的多、解决长远问题的少。具体到教育方面,从体系上来看国民教育四个组成部分,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有相应的法律,而在成人教育方面则没有立法;从内容的构成上来看,也缺少教育之外内容的延伸,丰富性比起国外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来说有不少的距离,我们离终身教育立法还有相当大的距离。终身教育是一个体系,也是一种终极追求,其他教育法的完善对于终身教育法的诞生和具体实施都有着重大的意义。特别是成人教育法、社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这些与终身教育法密切相关的基础法律,它们能够拓展终身教育的视野,为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奠定法律基础,推动终身教育法的生成。
二、开放协助的学校教育保障
在促进终身教育法建立的过程中,起着重要支柱作用的是教育改革。终身教育要求学校必须与其他类型的学习活动密切合作,传统学校教育必须变得更加开放和灵活[2]。通过教育改革,实现教育资源为社会公民共享,教育为社区开放,建立开放协助的学校教育体系。学校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改变过去封闭式、精英式的办学理念,实现教育资源的横向衔接和纵向整合,建立正规与非正规教育之间的连接通路,为终身教育法的建立和实施提供重要物质基础。
在美国,公立学校是终身教育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充分展现了教育资源公共性的特点。公立学校一方面依据成人学习的特点开设了各种夜校以及周末学习班,另一方面积极同企业和地方成人教育协会举行联合办学。公立中小学主要对成人进行读、写、算等基础知识教育,使成年人达到一个公民起码的文化水平。美国高等教育也在推进终身教育体系发展中越来越多的发挥起自身的作用,许多传统大学纷纷加入构建学习社会的队伍,根据自身特点,采取多种方式扩大学校向成人世界的开放,在美国,大学内非全日制学生在逐渐增加,20世纪60年代业余制学生已达48%。大学开始向成人提供学位和学分课程,更多的非学分的短期课程、讨论会和其他非正规教育机会;提供更多咨询技术服务,并积极支持社区文化活动,开设社区所需要的新课程。对自学、短期住宿研习班、函授、广播电视课程均授予学分,并设校外学位。
日本大多数大学实行大学开放制度,大学开始面向成人招生,并且开办夜间部、函授大学并定期举办一些公开讲座。日本很多大学还采用履修生制度,即非正规学生通过在大学旁听正规课程,社会可承认其所修学分,而且这些学分可以不断积累,使得非正规学生接受的教育也能够得到社会的高度认可[3]。不仅如此,日本各大学还接受企业委托培养制度,与企业进行合作,为企业培养所需的人才。在信息化的今天,日本各大学还不断发展电视大学,实现了开放大学的全国联网化。在学校假期及普通节假日,有不少学校对社会开放,给学校周围的一般居民利用学校各种设施的机会,并由学校的教职员在这种场合向一般市民传授各种知识,这是日本实施社会教育的又一种途径。
韩国政府为推动本国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也着眼于传统的学校教育上,鼓励学校打破传统的教育界限,进行教育改革,不断发展以学校为基础的成人和继续教育。政府要求学校为社区居民提供本校的教育服务和学习设施。不仅这样,多数的学校还为社区居民提供每周、隔周或每月的辅导课程,比较有特色的是妈妈教室,教授妇女一些必要的生活知识;老人课程,为年长者安顿好晚年生活。这样不仅使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同时也极大地推动了韩国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终身教育体系建立过程中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教育资源的开放是重要的基础。教育打开大门,教育走出去,教育资源为社会所享有。从封闭走向开放。中国在构建学习型社会过程中,有的地区民办教育机构向社区开放,还有的学校辅导员向社区提供义务服务,上海、福建等地方开始尝试建立开放大学,太原各级学校开始对社会公众开放,这些举措都是学校走出去的体现。终身教育立法的诞生与实施,需要足够的教育资源为基础,学校是教育资源最重要的集中地,在推进终身教育立法的过程中,学校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实现教育资源的高效率利用。学校教育走出去,一方面能够为终身教育的发展提供重要资源,同时,也能够使学校同社会联系更紧密,反过来丰富学校教育的教育内容,改进学校教育的教育方法,使其更适应社会的发展,最终形成一个互相促进、互相推动的良性循环系统。建立开放协助的学校教育基础,为终身教育法的生成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