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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效率:省级层面教师流动政策主导价值取向
2015年05月06日 10:13 来源:《现代教育管理》2014年第201411期 作者:杨志 字号

内容摘要:当前教师流动政策有两种价值取向:公平取向和效率取向。公平取向的教师流动政策受到更多省份的推崇,但其本身存在诸如推进困难、容易导致教育质量下降等缺点。因此,应该允许效率取向教师流动政策的存在和继续探索,开展公平取向的教师流动时应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关键词:教育均衡;教师流动;价值取向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杨志,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生,主要从事教育政策分析、中小学管理研究(北京 100875)。

  内容提要:当前教师流动政策有两种价值取向:公平取向和效率取向。公平取向的教师流动政策受到更多省份的推崇,但其本身存在诸如推进困难、容易导致教育质量下降等缺点。因此,应该允许效率取向教师流动政策的存在和继续探索,开展公平取向的教师流动时应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关 键 词:教育均衡 教师流动 价值取向

  当前,教育均衡成为我国基础教育阶段的主要目标之一,而作为实现教育均衡重要手段的教师流动受到了更多重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实行县(区)域内教师和校长交流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更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制度”作为重大试点任务,并指定由北京、浙江、福建等地区进行先行试点。在中央政策的支持下,各地纷纷探索符合本地情况的教师流动机制,出台各式各样的教师流动政策。本文主要对这些教师流动政策进行文本分析,重点分析其背后的价值取向,从而探讨未来我国教师流动政策的发展方向。

  一、省级层面教师流动政策现状

  省级层面教师流动政策的收集方式主要是网络查询,即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网站上搜集关于教师流动的相关政策,共收集到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建设兵团的政策文本73份。

  (一)流动目标

  纵观全部文件,我们发现当前关于教师流动的政策文件的主要目的是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师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农村地区教育水平。如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统筹城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教师流动的目的。

  (二)参与流动的对象与范围

  纵观所有政策文本,发现参与流动的教师主要受年龄、同一学校任教时间、教学水平和该省流动比例四个条件限制。符合四方面要求的教师必须参加流动,反之则不必参与。

  1.年龄限制

  由于流动教师的工作条件相对较为艰辛,出于对年长教师的关照,一般各省份都规定流动对象以中青年教师为主。具体年龄限制上,通常规定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如安徽省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办〔2012〕35号)中明确指出:“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教师参与教师流动。

  2.同一学校任教时间限制

  对任教时间的要求上各省份出现较大分歧,总体来说,实行定期轮岗交流的省份规定了教师、校长在同一学校的任教时间,而没有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的省份则没有对教师在同一学校的任教时间进行限制。所谓定期轮岗交流是指原则上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在某一学校任教时间到达一定时间限制后,必须离开该学校,去其他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进行交流的制度。目前,明确规定实施或将要实施定期轮岗交流政策的省、区、市有21个,没有明确要求的有8个。

  3.教学水平

  29个省级教育行政机构里,虽然很多都对教学水平高的教师,即优秀教师有特别的流动要求,如重庆市在《重庆市中小学领导干部及教师交流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教师交流每年控制在专任教师总数5%-10%范围内,优秀教师比例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20%”,但只有北京市将流动对象锁定于优秀教师。北京市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学校干部教师向普通学校流动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交流对象为北京市特级教师以及区(县)级及以上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

  4.流动比例

  实行定期交流制的21个省市里有10个省市规定了流动教师比例,即流动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其中6个省份规定流动比例是10%,3个省份流动比例为5%,还有1个省份即云南省规定流动比例为20%。

  (三)政策保障

  由于当前我国经济条件限制,教师流动工作只能以政策引导为主。纵观各省份教师流动政策文本,其政策保障措施主要有五种。

  1.职称要求

  早在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规定:“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才可聘为高级教师职务。”各省不但都将这一规定具体落实,甚至还做出了更为激进的要求,如福建省在《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要求进行教师流动试点的地区“城镇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2.荣誉奖励

  所谓荣誉奖励是指在各种专业称谓或名誉称号评比上,对具有流动经历的教师进行优先照顾,有些省份甚至规定在农村地区的任教经历是获得这些称号的必备条件。如甘肃省在《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规定评选特级教师、“陇原名师”、省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省级专业称谓或荣誉称号,须有2年以上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3.津贴补偿

  所谓津贴补偿是指对参与流动的教师进行一定程度的金钱补贴。近年来随着绩效工资的推行,各省份纷纷对农村地区的教师发放津贴,使其收入高于同期城镇教师水平。流动到农村地区的教师不但能享受到这些津贴,有些省份还额外规定了奖励措施。如天津市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合理流动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凡选派到农村学校的人员每月享受300元的生活补助和200元的交通补贴。

  4.编制保障

  流动教师到其他学校工作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编制问题。所谓编制问题是指由于流入学校编制固定,无法接受流动教师。现在很多省份实行岗位管理,如果流入学校没有相应的岗位设置,经常导致流动教师高职低聘,损害教师参与流动的积极性。有些省份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如山东省在《关于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中规定:“设置5%的机动编制,给予接受流动教师的学校。”

  5.建立“县管校用”管理制度

  教师流动涉及的另一个问题便是人事关系问题。所谓人事关系问题是指流动教师在流动期间人事关系归属模糊,直接影响到流动教师工资发放和职称晋升,也增大了相关部门管理成本,不利于教师流动工作的开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很多省份改革教师管理模式,打破教师对学校的归属,建立“县管校用”制度,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教师的人事管理,学校只有对教师的使用权,没有管理权。这方面的试点在福建省和浙江省取得突破。如福建省在《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里规定:县域内公办学校教师人事关系收归县管,实行“县管校用”的管理方式,将教师由“学校人”变为“区域人”。

  (四)教师流动方式

  纵览相关政策文本,六项措施受到各省比较广泛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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