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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留守儿童”犯罪成为新课题 2015:青少年法律保护网织得更密
2015年01月02日 21:37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张国 字号

内容摘要:2014年最后一天,天津市各个区县团委的干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成员单位的100多名代表聚在一起,上了一堂法律课。

关键词:青少年;法律保护;留守儿童;犯罪;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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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最后一天,天津市各个区县团委的干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成员单位的100多名代表聚在一起,上了一堂法律课。

  《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此,团天津市委、天津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召开了贯彻落实法规的动员会。在顶层设计“法治中国”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这座城市要用更多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及权益保护问题。

  该条例是当地第一部有关专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地方性法规,以全票通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它与已有的《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一起,构成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法律体系。

  与此同时,上海市的青少年事务社工也迎来了好消息。据上海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此前透露,2015年上海将为青少年事务社工涨薪30%,从原来每人每年6万元涨至8万元。该市2003年率先引入的“青少年事务社工”机制,在预防社区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也是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性侵害、出卖、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等7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这是一个令法学界惊喜的意见:我国1991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此后的修订版,都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规定,但这一制度长期被视为“沉睡的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来说,保障权益是一方面,预防犯罪则是另一方面。在《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中,针对监护人的责任,也有了明确规定。该条例列出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应当履行”的6项基础责任,包括与未成年人的日常沟通、对未成年人青春期的教育和指导、培养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习惯、主动与学校联系和沟通等。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愈发引人关注的“留守儿童”问题,也纳入了天津地方法规的范畴。该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的,或者未成年人离开父母、其他监护人到异地上学、生活、工作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生活作出妥善安排,不得放任不管。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说,家庭是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的起点,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家庭预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基础。因此,天津市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在有6章、47条的条例中,“家庭预防”占了篇幅较大的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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